索引号 | 002508115/2018-5805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4-19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18〕30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目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一)实施山核桃亮牌战略。围绕山核桃产业发展引领区创建,按照减量提质和提升品牌的要求,深入推进“生态安全、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区域品牌、市场监管”五大攻坚战,全面提升山核桃规模化生产、生态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营销水平。
(二)推进竹产业振兴战略。围绕竹笋产业发展引领区创建,推进竹林培育、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科技创新、三产融合等工作重点,着力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企业综合竞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三)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积极扶持现代农业园和美丽农业景观带创建,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美丽田园体验区、美丽农林渔场,推进水稻产业示范园建设;积极扶持畜牧示范园,鼓励建设美丽牧场、农牧结合示范园,实施畜禽养殖规模化提升、粪污异位发酵床(罐)建设项目;优先在村落景区培育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配套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努力实施“千斤粮万元钱”亩产效益。
(四)大力培育农业新主体。积极鼓励农业投资。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到农村创业,积极培育规范提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主体,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土地流转、农产品研发等领域。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稳步推进转移就业培训,普遍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作用,为农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开展农业领域“机器换人”,优先在现代农业园区开展农机化促进、新机具引进试验和智慧农机建设项目。鼓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镇、示范合作社。落实农业机械补贴。对农机购置、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农机保险、农业设施装备、秸秆机械化还田、农机作业服务给予配套补贴。
(六)狠抓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农产品推广。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举办全区性农博会,组织各类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市场推介展销活动,鼓励各镇(街道)开展特色农事节庆活动。加强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开展“临安山核桃、天目雷笋、天目笋干、天目青顶、天目香薯、天目羴”等天目系列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度和文化内涵。
(七)做强涉农政策性保险。推进水稻、小麦、生猪、林木等八个品种和湖羊、蔬菜等四个地方特色品种的保险政策,开展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山核桃气象指数等地方特色保险,落实农村住房保险政策。
(八)落实农业安全保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做好动植物疫病防控。完善植物病虫害监测、预防、预报和控制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和山核桃干腐病综合防治工作,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九)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实施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工作。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田间工程、改良土壤等农艺措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鼓励采取施用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酸化调整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实施商品有机肥推广。鼓励大户或农业企业施用区级资格认定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
(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用好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十一)深化三位一体及供销社体制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扶持社有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区农合联合作基金,鼓励农合联开展为农服务事业,确保正常运作。
二、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
(十二)建设美丽村庄。以全域景区化为目标,整合村落景区、精品村、精品线、历史文化村落项目,全面提升村庄建设品位。
(十三)推进清洁乡村垃圾分类。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在长效”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创新方法,扎实推进清洁乡村和垃圾分类。
(十四)加强水利建设。加快双溪口、里畈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加大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探索新型建设模式,实施“管网延伸、联村供水”工程。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和清淤力度,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推进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加快农业水价改革。逐步推进小农水项目“因素分配法”管理模式。有序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创建工作,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和水文水资源保护。
(十五)强化古道、林道建设。立足生产发展需要和生态景观保护,积极推进林道建设和古道保护开发。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林业局(农业局)制定。
(十六)推进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围绕森林生态发展引领区建设,鼓励开展森林系列创建、珍贵树种发展、义务植树示范等项目。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林租赁资金使用规定。
(十七)实施耕地垦造和保护。垦造耕地。鼓励通过社会资金实施垦造耕地指标回购项目,按标准给予补助,并对镇(街道)、村补助工作经费。被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原则要求砾石度小于25%,剥离深度一般蔬菜地为30—50厘米,水稻田为20—30厘米,要求能剥尽剥。耕地保护补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补偿标准,每年评选一定的耕地保护管理示范村、示范镇(街道)。
(十八)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帮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经济薄弱村,因地制宜制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用好“富村十条”,拓展集体经济收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十九)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民生和农村公益项目建设。
(二十)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以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等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带动致富,增强低收入农户可持续发展的“造血”功能,促进欠发达村加速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切实把“三农”政策整合完善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逐步规范、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加强资金整合,上级补助资金与区本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发挥支农资金使用的最大绩效。
2.明晰财政与相关部门管理权限,实现合理分权,减少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叠,各单位要紧密协作、互相配合、高效运作,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参与制订财政支农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镇(街道)主要职责是负责涉农项目全程跟踪管理,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科学、规范申报和实施,杜绝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
3.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涉农资金使用安全、核算准确、管理到位、绩效明显。
实行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共享核对制度。农口部门在立项和下达补助资金前,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对或邀请联合审核,将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报区农办和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财政补助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项目管理规范,账证齐全;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将财务核算是否规范作为财政补助的前提,切实杜绝重复补助、虚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现象;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
4.此办法主要针对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农村文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事业、乡村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政策,按相关文件明确。
5.本办法自2018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如区政府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各涉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政策汇总表
附件
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政策汇总表
扶持 类别 | 序号 | 扶持政策 | 扶 持 方 式 | 扶持对象 | 主管部门 |
现 代 农 业 | 1 | 山核桃 亮牌战略 (特色产业发展引领区) | 按照《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山核桃”亮牌战略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执行。重点围绕特色产业(山核桃)发展引领区创建,实施综合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土壤改良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混交改造示范基地建设,张网采收补助、自然落果智能监管示范建设,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培育,山核桃生产技术攻关研究以及新产品、新设备研发,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 | 山核桃 经营主体 | *林业局(农业局) 供销总社 |
2 | 竹产业 振兴战略 (特色产业发展引领区) |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林业局(农业局)另行制定。 | 竹产业 经营主体 | 林业局(农业局) | |
3 | 现代 农业园区 (一园三带) | 农业产业示范园。包括园区地力提升,美丽田园体验区、美丽农林渔场等各类产业园区,每年建设10-15个,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水稻示范园,面积300亩以上,开展高产创建,“三新”技术引进示范、产业融合等,给予一定补助;村落景区规划范围内优先考虑。 | 经营主体 | 林业局(农业局) | |
畜牧示范园。美丽牧场、农牧结合示范园每年建设21个,按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沼液储存池建设和异地消纳分别按200元/立方米、15元/吨一次性补助,养殖污染第三方巡管服务按政府采购价补助;后备母牛按500元/头补助,地方承担80%。 | 经营主体、 社会化服务组织 | ||||
农业三项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普惠制政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耕地面积确定。粮食规模经营补贴: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补助200元/亩;在杭州市级粮食功能区种植的补助300元/亩;对加入专业合作社后自愿加入联合社的大户水稻再补助60元/亩;对购买水稻良种的农户补助20元/公斤。旱粮生产基地补贴:对经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补助200元/亩;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主体补助60元/亩。(以上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经营主体 种粮户
| *林业局(农业局) 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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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农 业 | 4 | 经营主体 培育 | 农业有效投资。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自主新增生产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给予一定补助。 | 经营主体 | *农办 林业局(农业局) 供销总社 |
农民素质提升。安排60万元资金每年培训1万人。以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为重点,开展面向农业特色产业的精准培训,面向电子商务、现代民宿、乡村旅游的农村新型业态培训,面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面向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健康生活、垃圾分类等科学文明素质培训。 | 经营主体 村民 | *科协 农办 林业局(农业局) 供销总社 | |||
5 | 农业生产 机械化 信息化 | 农业机械化促进。优先在现代农业园区内实施农机化促进项目、新机具引进试验项目和智能农业装备示范园建设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镇、示范合作社。 | 经营主体 农户 | 林业局(农业局) | |
农业机械补贴。对购置农机具实行省级配套定额补贴(省40%、县60%)或追加定额补贴;对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实行省级配套定额补贴(省40%、县60%);对农机保险实行30%追加补贴;对农机作业环节(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收集打捆)实行追加定额补贴20元/亩。 | |||||
6 | 农产品品牌 | 农产品推广。组织开展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组织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推介活动,鼓励镇(街道)开展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 | 经营主体 | *供销总社 林业局(农业局) | |
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天目”品牌形象策划宣传推广活动。 | 公共品牌创建实施单位 | *林业局(农业局)供销总社 | |||
7 | 涉农 政策性保险 | 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险按20-25元/份补助;开展山核桃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对水稻、小麦、生猪、林木、湖羊、蔬菜等12个品种落实省市配套资金;对农村住房保险配套2元/户补助。 | 经营主体 农户 | 供销总社 | |
现 代 农 业 | 8 | 农业 安全保障 | 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完成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建设的给予一定补助;对通过三品认证(含复查换证)的,无公害补助0.5万元,绿色和有机补助1.5-3万元;对完成追溯体系建设的补助1万元;对完成绿色品质农业示范点建设的补助3-5万元。 | 经营主体 | 林业局(农业局) |
动植物疫病防控。松材线虫病防控清理补助800元/吨,山核桃干腐病防治示范基地补助80元/亩。对植物疫情监测点及防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点和预警区域站给予一定补助。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羊、牛分别按1:1、1:10折合)补助100元/头;屠宰环节病死猪损失补助800元/头,处理补助3000元/吨;病死禽补助3000元/吨;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运维补助15万元/年。 | 病死动物 收集、处理单位 |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按照《临安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 经营主体 | 供销总社 | |||
9 | 农田 基本建设 | 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规划建设区域实施,提升类项目补助800元/亩(重点示范项目补助1000元/亩,占当年工作量的10%),建设类项目补助1800元/亩。 | 经营主体 | 林业局(农业局) | |
中低产田改造。通过兴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田间工程、改良土壤等措施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市补助800元/亩、区配套400元/亩。 | 经营主体 | ||||
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连续4年通过测土配方施肥、酸化调整等措施,项目区农田等级达到一等,省补助200元/亩、区配套200元/亩。 | 经营主体 | ||||
商品有机肥推广。对施用经资格认定的杭产商品有机肥大户,省补助150元/吨、区配套150元/吨。 | 经营主体 | ||||
10 | 农业 综合开发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用于土地治理和产业化项目建设,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经营主体 | 农发办 | |
11 | 三位一体及供销体制改革 |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供销事业发展,建立区农合联合作基金,保障农合联正常运转。 | 经营主体 | 供销总社 | |
美 丽 乡 村 | 12 | 美丽村庄 | 村落景区创建。按照《临安区美丽村庄(村落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临安区美丽乡村特色村落考评办法》执行。 | 村集体 | 农办 |
美丽庭院建设。按照《临安区美丽庭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村集体 | 妇联 | |||
13 | 清洁乡村 垃圾分类 | 安排清洁乡村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资金按农村户籍人口给予40元/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械化成肥终端运维实行补助;对清洁乡村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机械化智能化监测等给予补助(政府购买服务)。 | 村集体 经营主体 | 农办 | |
14 | 水利建设(5094.2万元) | 重大水利。安排一定资金推进“一湖两库”建设。 | 相关单位 | 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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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水利。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给予工程部分投资全额补助;对防汛基层体系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应急抢险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 镇(街道)村集体 相关单位 | ||||
民生水利。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推进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管网延伸、联村供水项目由区水投公司负责实施;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联村供水的单村项目由所在镇街为主体负责实施。 | |||||
智慧水利。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水利信息化、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前期及巡查养护等水利管理工作。 | |||||
农田水利。推进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工程部分投资全额补助;按“因素分配法”补助“一高五小”水利项目;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 |||||
生态水利。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区级以上河道按工程部分投资的100%进行补助,对区级以下的河道按70%补助;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按工程部分投资的70%补助;河湖库塘清淤项目,按河道、山塘水库、池塘不同类别分别执行每立方米补助7元、15元、30元不等的补助标准。 | |||||
15 | 古道、林道 建设 | 对推进森林古道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新建林道项目给予最高6万元/公里补助,因灾林道修复项目给予一定补助,相关实施细则由区林业局(农业局)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 个人 | 林业局(农业局) | |
美 丽 乡 村 | 16 | 森林生态 环境建设 (森林生态发展引领区) | 对通过验收或认定的森林系列创建,珍贵树种发展、森林抚育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林租赁资金等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 有关单位村集体 个人 | 林业局(农业局) |
17 | 耕地 垦造与保护 | 垦造耕地项目。垦造耕地指标回购旱地(旱地改水田)4万元/亩、水田6.5万元/亩,优良项目给予旱地3000元/亩、水田和旱地改水田5000元/亩补助;实施边坡绿化合格项目给予1500元/亩、基本合格1000元/亩补助;实施沉淀池建设补助2万元/个;需实施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补助6000元/亩,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降低补助标准。镇(街道)村给予旱地2000元/亩、水田(含旱地改水田)4000元/亩、水田超任务面积10000元/亩的工作经费。项目建设涉及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审核列支。项目后续管理连续五年给予旱地500元/亩/年、水田1000元/亩/年补助。对列入杭州市级项目连续三年配套800元/亩/年。 | 镇(街道) 村集体 经营主体 | *国土临安分局 林业局(农业局) | |
被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按政府购买服务以实际支出审核列支。 | 经营主体 | 国土临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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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补偿。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2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90元/亩、一般农田3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评选的10个耕地保护管理示范村和耕地保护示范镇(街道),分别给予20万元/村、50万元/镇奖励。 | 镇(街道) 村集体 农户 | ||||
18 | 发展 集体经济 | 按照《临安区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 经济相对薄弱村 | 农办 | |
19 | 农村 公益事业 |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 村集体 | 财政局 | |
20 | 低收入 农户增收 | 按照《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临安区委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执行。 | 低收入农户 | 农办 |
备注:带 * 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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