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18-577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8-07-30
发文字号 临市监〔2018〕5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43-2018-0001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证照办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8-07-30 16:2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科室、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证照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

证照办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部门对餐饮服务证照办理和日常管理的要求,在我区无明确饮食用房规划和无统一要求商住用房设置专用烟道的情况下,兼顾服务居民就餐需要,现就我区餐饮服务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属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以下称“限定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于在“限定区域”内,但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已持有餐饮营业执照且未改变过餐饮经营业态,只是延续、变更、转让(一歇一开)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对烧烤类、油炸类食品以及卤味加工等产生油烟较多的餐饮服务项目,或者有较多油烟扰民投诉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1)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变更、延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且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配套设有专用烟道或已加装专用烟道实现高空排放的商住综合楼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对于属于同一业主(非小区式自建房或农居房的整幢不动产所有者)楼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业主同意经营餐饮,相关部门或镇街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明确用于经营的,可以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于居民住宅楼或商住综合楼内仅经营餐饮食品(如快餐、小吃)出售的,可以在依法核发的餐饮食品加工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备注该出售场所地址的方式予以许可。应在出售场所就近设置能在距离和场所等方面保障食品安全的加工场所,采取保温或冷藏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以及在出售场所展示所出售餐饮食品加工场所的“阳光厨房”。

八、办证窗口实施双告知制度,对餐饮单位实施告知和承诺制度(详见附件3、4),对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将注册登记信息及时联网告知。

九、小餐饮店登记证的发放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不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项目区域名单和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名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不再变更、延续参与服务项目的区域

      2.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申请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证照告知书

4.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

 

 

 

附件1.

不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

 

序号

禁止区域

备注

1

广场花园小区锦江路和兴旺路营业房

中央环保督察提出










 

 

 

 

附件2

 

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冷热饮品店

二、不含灶头的,无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面包糕点店和茶室、咖啡店

三、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

四、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粥店、麻辣烫店

五、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寿司店、料理店

 

 

 

 

 

 

附件3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证照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详见《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现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办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已经知道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的,建议你(单位)撤回申请,避免因违法受到相应法律制裁,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你(单位)申请办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清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的,请谨慎申请,务必了解有关情况。

三、你(单位)申请办理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应当予以承诺,并信守自己的承诺。

四、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如依法应取得其他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应取得其许可后方可经营。有关部门认定或者你(单位)已经知晓或者你单位违背承诺的,你(单位)从事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属于禁止项目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项目,及时办理相应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书内容,并已知悉。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晓下列法律法规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现我(单位)承诺如下(下列打√部分):

1、我(单位)从事的冷热饮品店□、糕点店□、茶室□、咖啡店□、面食店□、粥店□、麻辣烫店□、寿司店□、料理店□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

2、我(单位)从事的餐饮服务场所不属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如有关部门认定或者我(单位)知晓属于依法禁止范围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我(单位)立即停止经营相关服务项目,并自愿主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登记。(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属性: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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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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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证照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

证照办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部门对餐饮服务证照办理和日常管理的要求,在我区无明确饮食用房规划和无统一要求商住用房设置专用烟道的情况下,兼顾服务居民就餐需要,现就我区餐饮服务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属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以下称“限定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于在“限定区域”内,但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已持有餐饮营业执照且未改变过餐饮经营业态,只是延续、变更、转让(一歇一开)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对烧烤类、油炸类食品以及卤味加工等产生油烟较多的餐饮服务项目,或者有较多油烟扰民投诉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1)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变更、延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于在“限定区域”内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且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配套设有专用烟道或已加装专用烟道实现高空排放的商住综合楼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对于属于同一业主(非小区式自建房或农居房的整幢不动产所有者)楼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业主同意经营餐饮,相关部门或镇街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明确用于经营的,可以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于居民住宅楼或商住综合楼内仅经营餐饮食品(如快餐、小吃)出售的,可以在依法核发的餐饮食品加工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备注该出售场所地址的方式予以许可。应在出售场所就近设置能在距离和场所等方面保障食品安全的加工场所,采取保温或冷藏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以及在出售场所展示所出售餐饮食品加工场所的“阳光厨房”。

八、办证窗口实施双告知制度,对餐饮单位实施告知和承诺制度(详见附件3、4),对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将注册登记信息及时联网告知。

九、小餐饮店登记证的发放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不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项目区域名单和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名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不再变更、延续参与服务项目的区域

      2.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申请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证照告知书

4.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

 

 

 

附件1.

不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

 

序号

禁止区域

备注

1

广场花园小区锦江路和兴旺路营业房

中央环保督察提出










 

 

 

 

附件2

 

可以认定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冷热饮品店

二、不含灶头的,无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面包糕点店和茶室、咖啡店

三、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

四、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粥店、麻辣烫店

五、不含炒菜、烧烤、油炸和卤制的寿司店、料理店

 

 

 

 

 

 

附件3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证照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详见《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现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办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已经知道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的,建议你(单位)撤回申请,避免因违法受到相应法律制裁,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你(单位)申请办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清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的,请谨慎申请,务必了解有关情况。

三、你(单位)申请办理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应当予以承诺,并信守自己的承诺。

四、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如依法应取得其他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的,应取得其许可后方可经营。有关部门认定或者你(单位)已经知晓或者你单位违背承诺的,你(单位)从事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属于禁止项目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项目,及时办理相应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书内容,并已知悉。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请人(经营者)承诺书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晓下列法律法规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现我(单位)承诺如下(下列打√部分):

1、我(单位)从事的冷热饮品店□、糕点店□、茶室□、咖啡店□、面食店□、粥店□、麻辣烫店□、寿司店□、料理店□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

2、我(单位)从事的餐饮服务场所不属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如有关部门认定或者我(单位)知晓属于依法禁止范围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我(单位)立即停止经营相关服务项目,并自愿主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登记。(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属性:应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