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733580/2019-8244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
发文字号 | 临退役军人发〔2019〕36号 | 有效性 |
临退役军人发〔2019〕36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和《临安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临政发〔2009〕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下列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按2019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提高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精减下放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失业、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退伍军人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提高现役义务兵和当年度在部队立功受奖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其它方面优待政策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通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取消义务兵优待金差额补助规定。提高艰苦地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服役(3个月以上)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进藏义务兵按3倍发放,具体艰苦地区见《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警备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杭政〔2013〕66号)文件规定。(详见附件三)
(四)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5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4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4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1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凡的子女),每人每月490元。
三、大学生入伍奖励金。2018年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按浙动〔2018〕8号文件和《关于调整2019年杭州市全日制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杭征办〔2019〕1号)精神,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按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计发(临安区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052元),发放基数为31831.20元,在此基础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专科毕业生入伍的,按基数增发10﹪,发放金额为35014.32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伍的按基数增发20﹪,发放金额为38197.44元。发放依据为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名单。各镇街结合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发放,经费由区财政落实解决。
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发放时限要求。各镇、街道务必在春节前将义务兵优待金一次性发放到位,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农商银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发放到位。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党政网发布的名单,认真核查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防止冒领、多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2.杭州市临安区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发放标准表
3.杭州市临安区2018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表
杭州市临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5日
抄送: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办。
杭州市临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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