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0-66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20〕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依据撤市设区民生政策融杭要求,原《临安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12〕1号)已参照《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镇街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区政府出台了《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20〕60号)。
一、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
3.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8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五部分。
一是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临安区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购房农转城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一)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杭州市临安区年满4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
二是补贴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45周岁起享受1000元/年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确保政策实施的安全稳定,在政策实施时允许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进行自愿选择,如选择享受1000元/年补贴,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选择享受200元/年补贴,年满60周岁后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执行我区原补贴政策,45周岁起享受200元/年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三是补贴方式。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在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政府补贴部分直接退还给参保人员专用账户。
四是补贴程序。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贴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由村(社区)初审比对后上报镇(街道) 审核并公示,经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予以办理。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临安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12〕1号)同时废止。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解读单位
本办法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洪忠东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杨 展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科长)
联系电话:637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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