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20-58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板桥镇 成文日期 2020-03-02
发文字号 板政〔2020〕1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ALAD99F-2020-0001 关联内容
图解《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政策
日期:
2020-03-02 11:08
来源:
板桥镇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村级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项目验收、质量安全管理、结(决)算审计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镇村级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工作,镇工程建设监督小组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各方尽职履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镇有关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不得违规、违法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范申报程序。应根据建设的需要和自身实际能力确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确定。

项目预审。在进行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调研的基础上,由项目单位进行充分酝酿后,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形成相关决议后,填制《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审批单》(附件1),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报镇政府预审。镇政府对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专业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拟订方案。在镇政府通过项目审批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有资质的单位勘测、设计后提出建议实施方案(30万元以下的小微简易工程项目可由一定业务水平的工匠等人员进行设计),并根据项目概算总额分别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填制《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附件2)。(具体标准参见附件12:《板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图表》)。决议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招标方式、预算编审、投标资格、管理及监督小组等内容。

根据《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审批单》和《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将项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七条  规范招投标管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 和“应招尽招、应进尽进”的原则,依据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5-30万的村级工程可经村级简易招标(原则上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后发包给具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工匠(个人)。招投标按照《临安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板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图表》(附件12)执行。

第八条  强化“包清工”管理。符合临招管办【2019】4号文件附件5所列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不高、容易计量的小额工程施工,经民主决策后,可通过“包清工”或“点工”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强化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有效招投标或确定建设单位后十日内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标方(建设方)签订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协议),合同(协议)的订立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一致,合同条款应包含工程时间、地点、内容、工程结算依据、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和质量保证金(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等内容。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由施工方提供合法的应税票据(税金不得由村集体承担)等。镇小额交易办要见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盖章鉴证并备案留存。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续签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合同及廉政责任书抄送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强化工程监管。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必须按合同、图纸施工,自觉接受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的管理和监理监督人员的监督。经批准以“包清工”或“点工”形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好施工、用工和材料等的管理,由管理、监督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记好相应的施工进度、出工考勤和材料进出库等台帐,并于报账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规范工程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变更等事项,按变更内容、额度等由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填报《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民主决议表》(附件3),并填报《板桥镇村级项目变更单》,报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附件4),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概不予认可不予结算。

变更应按以下标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1. 5万元以下的小额简易工程的变更原则上实行“核减不增”;小型工程(5万-30万元)变更控制在10%以内,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备;中型工程(30万-400万元)变更控制在10%以内,需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2.大型工程(400万元以上)的变更根据区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变更出现失管失控的,应由镇纪委牵头调查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况并将处理意见作为结报的附件。

第十二条  规范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无论是否经过招投标,均应组织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要做好验收记录,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表。参加验收人员一般应包括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村监会成员、驻村干部等,镇纪委应监督工程验收情况(附件5)。

对于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影像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整改,并及时复验。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工程款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规范工程审计。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若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工程或相关设施设备,导致决算价10万元(含)及以上的,也必须进行审计。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两者取其小者)。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决算,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送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决议;

2.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资料;

3.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4.施工联系单;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决算书;

7.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8.其他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共同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并由各方在审计报告中签字,最后凭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对无故拒不签字确认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管理。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报账员要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要求运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程序结算付款,要明确工程材料、民工工资的支付要求,留足审计价或合同价3%的质量保证金等(两者取其大者)。

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要求及审批程序拨付工程款(含预付款),在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时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工程项目审批单、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扣除质保金)时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实行款项转账结算。镇、村两级从严把关,不规范的一律不得支付预付款,不得结报入账。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对不规范的票据一律退回。工程财务支出按程序审批,由申请单位填报《板桥镇村级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6)。

第十五条  资料及时归档。项目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影像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及时公开。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要通过公开栏、触摸屏等多形式进行全程逐笔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事项(附件7)。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监管。项目监督组织要按照《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监督清单》(附件8)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村监会应对本村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根据需要分别报镇纪委、“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小额交易办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镇村级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印发前实施的工程项目,根据当时的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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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村级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项目验收、质量安全管理、结(决)算审计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镇村级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工作,镇工程建设监督小组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各方尽职履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镇有关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不得违规、违法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范申报程序。应根据建设的需要和自身实际能力确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确定。

项目预审。在进行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调研的基础上,由项目单位进行充分酝酿后,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形成相关决议后,填制《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审批单》(附件1),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报镇政府预审。镇政府对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专业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拟订方案。在镇政府通过项目审批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有资质的单位勘测、设计后提出建议实施方案(30万元以下的小微简易工程项目可由一定业务水平的工匠等人员进行设计),并根据项目概算总额分别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填制《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附件2)。(具体标准参见附件12:《板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图表》)。决议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招标方式、预算编审、投标资格、管理及监督小组等内容。

根据《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审批单》和《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将项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七条  规范招投标管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 和“应招尽招、应进尽进”的原则,依据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5-30万的村级工程可经村级简易招标(原则上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后发包给具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工匠(个人)。招投标按照《临安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板桥镇工程项目管理图表》(附件12)执行。

第八条  强化“包清工”管理。符合临招管办【2019】4号文件附件5所列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不高、容易计量的小额工程施工,经民主决策后,可通过“包清工”或“点工”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强化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有效招投标或确定建设单位后十日内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标方(建设方)签订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协议),合同(协议)的订立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一致,合同条款应包含工程时间、地点、内容、工程结算依据、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和质量保证金(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等内容。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由施工方提供合法的应税票据(税金不得由村集体承担)等。镇小额交易办要见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盖章鉴证并备案留存。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续签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合同及廉政责任书抄送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强化工程监管。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必须按合同、图纸施工,自觉接受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的管理和监理监督人员的监督。经批准以“包清工”或“点工”形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好施工、用工和材料等的管理,由管理、监督小组落实专人负责记好相应的施工进度、出工考勤和材料进出库等台帐,并于报账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规范工程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变更等事项,按变更内容、额度等由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填报《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民主决议表》(附件3),并填报《板桥镇村级项目变更单》,报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附件4),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概不予认可不予结算。

变更应按以下标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1. 5万元以下的小额简易工程的变更原则上实行“核减不增”;小型工程(5万-30万元)变更控制在10%以内,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备;中型工程(30万-400万元)变更控制在10%以内,需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2.大型工程(400万元以上)的变更根据区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变更出现失管失控的,应由镇纪委牵头调查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况并将处理意见作为结报的附件。

第十二条  规范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无论是否经过招投标,均应组织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要做好验收记录,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验收表。参加验收人员一般应包括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村两委会成员、村监会成员、驻村干部等,镇纪委应监督工程验收情况(附件5)。

对于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影像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整改,并及时复验。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工程款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规范工程审计。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若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工程或相关设施设备,导致决算价10万元(含)及以上的,也必须进行审计。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两者取其小者)。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决算,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送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决议;

2.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资料;

3.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4.施工联系单;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决算书;

7.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8.其他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共同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并由各方在审计报告中签字,最后凭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对无故拒不签字确认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管理。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报账员要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要求运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程序结算付款,要明确工程材料、民工工资的支付要求,留足审计价或合同价3%的质量保证金等(两者取其大者)。

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要求及审批程序拨付工程款(含预付款),在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时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工程项目审批单、工程项目民主决议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扣除质保金)时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实行款项转账结算。镇、村两级从严把关,不规范的一律不得支付预付款,不得结报入账。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对不规范的票据一律退回。工程财务支出按程序审批,由申请单位填报《板桥镇村级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6)。

第十五条  资料及时归档。项目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影像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及时公开。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要通过公开栏、触摸屏等多形式进行全程逐笔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事项(附件7)。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监管。项目监督组织要按照《板桥镇村级工程项目监督清单》(附件8)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村监会应对本村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根据需要分别报镇纪委、“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小额交易办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镇村级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印发前实施的工程项目,根据当时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