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31/2020-593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发文字号 | 临经信综〔2020〕6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政策背景
2019年8月9日,我区正式出台《杭州市临安区复合装饰材料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函〔2019〕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我区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和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新活力。
继《实施方案》的出台,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关于复合装饰材料制造业改造提升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实施方案》的详细操作政策,对《实施方案》各项条款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分解落实,进一步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政策依据
《杭州市临安区复合装饰材料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函〔2019〕6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大块,5条。
《杭州市临安区复合装饰材料制造业改造提升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对照《实施方案》框架条款,逐条细化,分别明确适用对象、认定条件、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和政策咨询解答对象。
四、方案框架
一是支持创新研发,包括: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企业专利维持费补助。
1.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1)条件认定: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含工业设计)包括企业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直接材料支出、研发设备与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图书资料费、研发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研发所需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燃料动力费、委托外部研究费用及其他费用;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③企业认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认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有增长;④补助企业需在认定年度前一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⑤营业收入以及研发经费投入以税务机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2)补助标准: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部分给予20%的补助;②第二年起研发投入连续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补助比例增加到25%;③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企业专利维持费补助
(1)条件认定:①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②从第4年起的缴费日期在2019年至2021年之间。
(2)补助标准:①对第4-9年的发明专利,每年补助所缴专利维持年费的50%;②对第10年(含)以上的发明专利,每年补助所缴专利维持年费的70%;③对第4年(含)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年补助所缴专利维持年费的30%;④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支持品牌提升,包括:地理标志奖励、驰名商标奖励。
1.地理标志奖励
(1)条件认定:行业协会成功注册“临安纸”地理标志。
(2)补助标准:成功注册“临安纸”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奖励50万元。
2.驰名商标奖励
(1)条件认定:企业新获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奖励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80万元。
三是鼓励标准建设,包括:团体标准奖励、通过认证奖励、检测机构奖励。
1.团体标准奖励
(1)条件认定: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临安纸”团体标准并发布。
(2)奖励标准:对主持制定“临安纸”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参与单位减半共同享受。
2.通过认证奖励
(1)条件认定:企业达到“临安纸”标准并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
(2)奖励标准:①达到“临安纸”标准并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奖励50万元;②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检测机构奖励
(1)条件认定: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或者检验机构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CNAS认可证书的。
(2)奖励标准:①对获得CMA计量认证证书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奖励50万元;②检验机构获得CNAS认可证书,奖励50万元。
四是支持市场拓展,包括:企业参展补助。
1.条件认定:①参加由区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专业性展会或参加区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境外自办展(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珠宝展、服装展、家具展等);②单个展会布展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③单个展会展位费在5万元以上。
2. 补助标准:①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特装费补助。②单个展会特装费金额低于1000元/平方米,按实际金额补助,单个展会特装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③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是支持数字化改造,包括: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攻关或工厂物联网项目。
1.条件认定:①2年内实施过数字化改造攻关或工厂物联网项目并通过验收;②根据技术专家评审结果,评审平均分75分以上的,从高选择2-3家。
2.奖励标准:对经认定为区级示范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具体实施日期
本方案实施期为2019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也享受本实施方案)。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区经信局 沈文奎 局长
区财政局 周 佳 副局长
区经信局 楼伟荣 产业发展科 63711827
区市监局 郑 俊 知识产权科 63723063
许 燕 标计科 63753970
区科技局 邵伟江 高新科 63758974
区商务局 吕小青 对外经贸科 61098508
区财政局 卢 震 企业科 6373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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