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82/2020-595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发文字号 | 临人社发〔2020〕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 13-2020-0003 | 关联内容 |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0-06-30 16:09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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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3〕25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59340元,其中政府补助17850元,其余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按照此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989元。
今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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