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82/2020-595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文字号 临人社发〔2020〕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 13-2020-0003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0-06-30 16:09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3255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20201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59340元,其中政府补助17850元,其余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按照此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989元。

今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06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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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临人社发〔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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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统一编号 ALAD 13-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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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3255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20201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59340元,其中政府补助17850元,其余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按照此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989元。

今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06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