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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203/2020-5999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8-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临政[1999]2号
日期:
2020-07-01 16:25
来源:
区住房和建设局
浏览量: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送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建造、购买住房。各单位于1998 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继续按《临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向职工出售。对1999年1月1 日以后竣工的住房,经房改办批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职工购买。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按月给予5%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未购买公房(包括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3、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已购买房改房(包括已参加集资建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面积差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4、对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5、住房补贴由职工家庭夫妇所在的单位按规定负担。

6、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

1)经测算确定,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1999年住房补贴比例为24.3%,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一般干部职工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为75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厅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0平方米。每户统一另加阳台面积5平方米。

3)工龄补贴按夫妻双方工龄计算(工龄算止1994年底),1999年确定每年工龄补贴每平方米3.00元。

以上住房补贴标准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和职工住房情况参照执行。

7、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住房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管理原则。住房补贴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的有关资料。单位根据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提出具体发放对象和住房补贴金额方案,于每月10日前报市房改办审批。

3)各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和财政局批准的住房补贴方案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8、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中支付。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购、建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三、大力推进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认真贯彻《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程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6%,力争到2000年单位和个人缴存率分别达到1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交率达到13% 左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前达到上述标准。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以营利为目的,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限价销售。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商品房计价出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改革委员会要组织协调计划、建设、土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有关部门在税费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同时在计划、规划、征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房价由市房改办会同市物价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单位现有土地,确因需要和符合建造职工住房的,由市房改办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增强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引导住宅消费,推动住宅建设与发展。大力发展住房金融,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逐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推进租金改革。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由目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提高到1.90元,今后将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提高后,要继续落实好减、免、补政策。

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七、加快房改房进入市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

加快房改房进入市场,规范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居民取得住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房改办审核,可进入市场交易。

八、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做好住房售后管理与服务

建立物业管理组织,制定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从原先多头分散的管理转变为统一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加强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九、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房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骗取住房补贴等行为,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本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房改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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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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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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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送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建造、购买住房。各单位于1998 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继续按《临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向职工出售。对1999年1月1 日以后竣工的住房,经房改办批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职工购买。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按月给予5%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未购买公房(包括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3、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已购买房改房(包括已参加集资建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面积差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4、对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5、住房补贴由职工家庭夫妇所在的单位按规定负担。

6、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

1)经测算确定,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1999年住房补贴比例为24.3%,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一般干部职工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为75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厅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0平方米。每户统一另加阳台面积5平方米。

3)工龄补贴按夫妻双方工龄计算(工龄算止1994年底),1999年确定每年工龄补贴每平方米3.00元。

以上住房补贴标准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和职工住房情况参照执行。

7、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住房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管理原则。住房补贴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的有关资料。单位根据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提出具体发放对象和住房补贴金额方案,于每月10日前报市房改办审批。

3)各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和财政局批准的住房补贴方案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8、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中支付。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购、建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三、大力推进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认真贯彻《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程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6%,力争到2000年单位和个人缴存率分别达到1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交率达到13% 左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前达到上述标准。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以营利为目的,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限价销售。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商品房计价出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改革委员会要组织协调计划、建设、土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有关部门在税费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同时在计划、规划、征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房价由市房改办会同市物价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单位现有土地,确因需要和符合建造职工住房的,由市房改办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增强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引导住宅消费,推动住宅建设与发展。大力发展住房金融,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逐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推进租金改革。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由目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提高到1.90元,今后将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提高后,要继续落实好减、免、补政策。

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七、加快房改房进入市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

加快房改房进入市场,规范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居民取得住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房改办审核,可进入市场交易。

八、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做好住房售后管理与服务

建立物业管理组织,制定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从原先多头分散的管理转变为统一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加强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九、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房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骗取住房补贴等行为,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本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房改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