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0-63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20〕48号 | 有效性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为加快推进临安区就业创业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这次《实施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如下几个原因:
1.上级有要求。近两年来,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杭州市在2018年底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2019年初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对原有就业创业政策(2015年制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要求各区(县市)也必须出台相应政策,且政策条款必须与杭州市保持一致,标准可适当降低。
2.我区情况。我区现行政策《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临政函〔2016〕78号)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此后我区未出台过其他政策及相应的补充。与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对接,建议不要直接用杭州文件来执行,因为不同的政策内容都有一个过渡期,要做好政策的衔接。目前现行政策与杭州政策存在两方面不同:一是与杭州市政策相比有9个政策点未出台(其中就业政策6个,培训政策2个,人才政策1个);二是有13个已出台的政策点与杭州市还有差异(其中就业政策11个,人才政策2个)。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
4.《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等。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22条,主要内容:
1.坚持就业优先,拓展就业创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落实杭州市政府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市场主体参与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每成功孵化一家,给予5000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2)符合条件的创业陪跑空间每年可享受5-10万元的主办方补贴;在原有园内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园外房租补贴。
(3)调整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在我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次性5000元/人。
(4)个体创业主体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1)调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范围和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小微企业,对象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调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享受对象范围。范围调整为小微企业、社会组织,补贴标准调整到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3)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灵活就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每月300元补贴。
(4)对经认定的见习(实习)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本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6)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7)扩大困难高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次性3000元/人。
(8)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2000元/人、4000元/人的补贴。
(9)统一与杭州市级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的标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500元/人/月,其中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400元/人/月,其他人员300元/人/月。用工社保补贴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8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人/月。
(10)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按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1)加大残疾人扶持力度,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4. 健全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5.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狠抓政策落实,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镇(街道),以适当方式激励,加强统计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相关政策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做规定的,按照杭政函〔2015〕174号、杭政函〔2018〕81号、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解释。
联系人:郑盛(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钱月萍(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盖慧芳(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就业促进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63722456、0571-638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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