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1-7764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10-1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临)冒撤登字〔2021〕第5-02 号
日期:
2021-10-12 14:57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当事人: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8LFQB98

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衣锦人家7(7幢207)

经本局查明,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1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卫贵波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卫贵波提交的投诉举报记录单;有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对委托代理人王艳的询问调查;有对股东江海、贾志兴身份证地址发送的询问通知书予以证实。

2021年0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临)冒告字〔2021〕第5-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7年01月13日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月12日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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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临)冒撤登字〔2021〕第5-02 号
发布时间:2021-10-1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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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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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衣锦人家7(7幢207)

经本局查明,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1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卫贵波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卫贵波提交的投诉举报记录单;有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对委托代理人王艳的询问调查;有对股东江海、贾志兴身份证地址发送的询问通知书予以证实。

2021年0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临)冒告字〔2021〕第5-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7年01月13日杭州志兴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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