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860/2021-781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於潜镇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文字号 | 於政〔2021〕9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关联内容 |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各级有关政府及部门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大全社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於潜镇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於潜镇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二、奖项设置
1.单项工作突出贡献奖励。经镇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优秀,或在本地区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或在国内外有制定行业标准权限的,或对本镇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营班子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2.投资贡献奖励。经营单位(政府拨款和事业单位除外)投资项目,经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后,且在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
3.招商引资奖励。(1)对新引进的杭州市外投资项目,总投资或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1元,最高累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3)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排名前100位的品牌酒店、度假酒店(村),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奖项可与本条第1、2款奖项同时享受)。(4)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并且注册地在於潜镇内的企业,上市当年给予上市企业50万元奖励。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三年内全额投资在本镇的,再奖励企业100万元。对注册地新迁入我镇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低碳奖励。(1)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在1.0标准煤/万元以下且当年下降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当年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上级部门补助发放名单配套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3)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附则
1. 本意见所述奖励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制造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农家乐等个体户。
2.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偷税漏税或因企业原因影响全镇考核和上年度亩产绩效综合评价C、D档的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享受。同法人的企业和同类型的政策,奖励原则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
四、实施日期
本政策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於潜镇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於政〔2019〕47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
本办法解读单位: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司尚荣(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思敏(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经发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6386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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