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31/2021-785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11-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征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1-11-17 08:55
来源: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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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印发<关于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经信综〔2021〕14号)的出台,我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对照《政策意见》的条款,对具体资助奖励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联系电话:63722172。

附件: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增量(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标准)全区排名前100的规下(限下)企业和排名前50的规上(限上)企业(上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不予资助),按其增量部分给予25%资助,每家规下(限下)、规上(限上)企业资助最高分别50万元、200万元,与省市区研发投入资助政策有重复部分采取就高补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②对新认定、引进以及首次上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2.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资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服务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限上的,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6.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7.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④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含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①对列入年度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计划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承担单位最高300万元补助。

12.对列入年度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产业链联合攻关项目采取事前或分期资助形式,最高资助300万元,企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最高资助100万元。(原则上企业的同一项目如已获国家、省市重大创新/重点研发项目立项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13.每年设立区本级农业与社会发展、专利产业化等项目,对企业承担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资助,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最高20万元,医卫项目最高10万元,专利产业化项目最高50万元。对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专项经费。(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15.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③对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6.对获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①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

17.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其中“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最高资助 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②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经评定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8.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①对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杭州市临安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对技术转移中心当年运行绩效进行考核,按考核分值进行资助,最高30万元。

②对在我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类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实现技术转移的,按该机构当年与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关联交易除外)的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个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奖励当年最高100万元。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③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经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19.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在我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按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经纪人)年最高奖励3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④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其最高20万元补助。

20.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服务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四)加大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

①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给予单个产品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8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②对评定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2.对评定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3.对评定为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认定是同准水平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认定是降准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4.对评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二、推动制造方式转型升级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

①经认定对鼓励类企业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25. 经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6.对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杭州市政策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未获得杭州市级补助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7.对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8.经认定的“工厂物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外购软件、云服务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②对购置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额最高10%的资助。

29.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项目申报以杭州市通知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①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0.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市级“聚能工厂”“链主工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1.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32.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3.对经认定的市级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聚能工厂”给予60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③对评定为省、市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评定为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④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35.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⑤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6.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七)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

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企业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 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8.首次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低碳园区)的,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9.获评“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0.获评绿色数据中心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②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目录、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1.对列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技术(产品)目录的,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依据同一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视作同类产品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③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2.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3.对首次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④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4.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制造业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资助;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制造业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资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15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八)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5.对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科)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在当年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提高至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设备投资额(净值)依据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6.对在当年按要求停产实施淘汰的企业(生产线),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增至60%,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拆除生产设备净值依据的,给予5万元奖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两高”生产线除外;享受过征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涉及行业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的,以整治方案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十)打造企业“雁阵”梯队

①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最高2000万元。

47.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口径解释见附件1),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②加大行业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8.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49.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③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增长的企业,追加奖励30万元。

50.对首次上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营收年增长率均在10%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①对企业上市按照完成股改、材料受理、上市挂牌给予分阶段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按照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对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上市培育企业,因开展资产重组、转增股本等给予一定奖励。③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十二)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①对新创建或新认定为中国或浙江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商号、品牌等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②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和参与研制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④对企业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给予最高2万元/件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以及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十三)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实施表彰奖励

①每年对区规模十强、税收十强、创新十强、亩均十强等企业(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

51.每年对入选区规上(限上)创新十强企业和规下(限下)创新十强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52.每年对工业总产值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对实缴税收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

53.年营收亿元以上、且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亩均综合绩效得分排名前十位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54.每年对进出口总额保持正增长且排位前十的外贸企业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②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55.每年表彰一批区级年度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①对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一带一路”或新兴市场自办展、重点展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含省市部分);

②对参加经信、投促(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或经确认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56.对参加省市认定的境外重点展,展位费在省、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补足剩余部分,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参加区商务局认定的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8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区级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7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3个展位。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57.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或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各行业协会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参加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按最高1万元/标展给予展位费资助,单个标展展位费不足1万元的按标展展位费实际金额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58.自行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食品展、通信展、家具展等),且单家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展会的展位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展位费支出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③对经备案的境内外抱团展会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59.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给予布展主体全额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十五)支持制造业外贸平台发展

①企业在境外新建公共海外仓,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0.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依照评定文件,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②企业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1.鼓励公共保税仓建设。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企业,按规范建设,取得海关认定的保税仓运营资格,并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十六)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会展项目,以及产业招商、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62.对组织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会展项目、产业招商、全国性产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活动,经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或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给予承办主体活动审定经费全额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投资促进科、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

五、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并由市场主体实际使用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3.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含)以上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十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

对认定为省、市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一次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运营团队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4.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再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①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小微企业园等)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等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绩效考核奖励。

②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企业自主招引的入孵企业按效益对孵化器运营主体进行奖励,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载体创建主体的基础考核奖、业绩提质奖、地方贡献奖励参见双招双引政策实施细则。)

65.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的制造类小微企业园,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的,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奖励。

66.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达A、B类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

67.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中首次达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价均为A类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68.注册、生产均在省级小微企业园内的制造业企业首次培育上规的,每上规一家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六、提升服务保障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注册地在本区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征信的业务规模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年日均在保责任余额(以下简称“日均余额”)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日均余额0.5%给予资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日均余额1%给予资助;当年日均余额较上年新增部分,再按照新增部分的0.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二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平台

经认定,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9.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二十二)加强资金保障

70.继续实施临安区工业企业发展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本区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组建运作好总规模20亿元新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特色优势产业。(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七、附则

(一)与《关于印发<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经信综〔2021〕14号)有冲突的条款,以本解释说明为准。

(二)涉及奖励标准含市级资金(叠加奖励除外),如遇市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同类型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全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五)本解释说明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4月19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

附:1.上台阶企业口径解释

       2.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上台阶企业口径解释

一、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3亿、20亿的企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进档奖励差额。

1.制造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制造业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

2.单个企业申报口径。以该企业取得的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为奖励依据,年度营业收入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集团企业申报口径。以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营业收入为奖励依据,其中子公司是指集团母公司占股50%以上或实际控制,具体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明确的合并报表范围为准。集团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属于制造业的,其营收数据不得计入申报口径。年度营业收入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准。

4.以集团企业进行申报的,应剔除纳入申报口径范围内制造业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在剔除关联交易后,其在临安部分的制造业营业收入占集团全部制造业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可将临安以外部分的制造业营业收入进行汇总统计;在临安制造业部分低于50%的,应仅限于在临安制造业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5.以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年报库作为判定企业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标准,但不包括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非制造业。在临安规上制造业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查询,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集团下的规下企业以及在临安以外企业,可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奖励年度制造业部分营业收入占该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进行认定,原则上制造业部分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的可认定为制造业企业。在临安以外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也可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规上工业统计年报库在库证明。

6.其他事项

(1)集团母公司在临安,集团下的企业不得拆分分别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子公司虽属同一集团母公司,但该集团母公司不在临安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子公司应分别申报。

(2)进档奖励应扣除申报对象在临安同一集团母公司下已经享受的所有上台阶奖励;申报对象因股权变化等原因不再纳入集团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同上执行。

  二、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参照市经信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一、区经信局

经济运行科,63722179

产业发展科,63711827

产业投资科,61096667

数字经济科,63722554

企业服务科,63723054

绿色制造科,63722172

二、区科技局

高新技术发展科,63758974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63800180

合作与成果转化科(外传与科技人才)科,63802132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3758628

三、区发改局

能源管理科,63718934

四、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科,63721408

消费促进科,63729284

流通发展科,63817937

投资促进科,63710236

五、区财政局

企业科,61073973  63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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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31/2021-7858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11-17
关于征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7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浏览量:

随着《关于印发<关于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经信综〔2021〕14号)的出台,我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对照《政策意见》的条款,对具体资助奖励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联系电话:63722172。

附件: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增量(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标准)全区排名前100的规下(限下)企业和排名前50的规上(限上)企业(上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不予资助),按其增量部分给予25%资助,每家规下(限下)、规上(限上)企业资助最高分别50万元、200万元,与省市区研发投入资助政策有重复部分采取就高补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②对新认定、引进以及首次上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2.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资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服务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限上的,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6.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7.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④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含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①对列入年度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计划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承担单位最高300万元补助。

12.对列入年度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产业链联合攻关项目采取事前或分期资助形式,最高资助300万元,企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最高资助100万元。(原则上企业的同一项目如已获国家、省市重大创新/重点研发项目立项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13.每年设立区本级农业与社会发展、专利产业化等项目,对企业承担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30%以内给予资助,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最高20万元,医卫项目最高10万元,专利产业化项目最高50万元。对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专项经费。(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15.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③对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6.对获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①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

17.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其中“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最高资助 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②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经评定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8.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①对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杭州市临安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对技术转移中心当年运行绩效进行考核,按考核分值进行资助,最高30万元。

②对在我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类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实现技术转移的,按该机构当年与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关联交易除外)的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个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奖励当年最高100万元。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③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经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19.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在我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按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经纪人)年最高奖励3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④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其最高20万元补助。

20.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服务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四)加大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

①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给予单个产品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8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②对评定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2.对评定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3.对评定为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认定是同准水平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认定是降准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4.对评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二、推动制造方式转型升级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

①经认定对鼓励类企业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25. 经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6.对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杭州市政策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未获得杭州市级补助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7.对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8.经认定的“工厂物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外购软件、云服务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②对购置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额最高10%的资助。

29.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项目申报以杭州市通知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①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0.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市级“聚能工厂”“链主工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1.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32.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3.对经认定的市级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聚能工厂”给予60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③对评定为省、市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评定为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④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35.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⑤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6.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七)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

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企业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 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8.首次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低碳园区)的,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9.获评“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0.获评绿色数据中心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②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目录、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1.对列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技术(产品)目录的,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依据同一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视作同类产品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③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2.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3.对首次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④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4.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制造业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资助;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制造业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资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15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八)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5.对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科)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在当年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提高至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设备投资额(净值)依据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6.对在当年按要求停产实施淘汰的企业(生产线),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增至60%,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拆除生产设备净值依据的,给予5万元奖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两高”生产线除外;享受过征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涉及行业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的,以整治方案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十)打造企业“雁阵”梯队

①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最高2000万元。

47.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口径解释见附件1),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②加大行业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8.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49.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③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增长的企业,追加奖励30万元。

50.对首次上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营收年增长率均在10%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①对企业上市按照完成股改、材料受理、上市挂牌给予分阶段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按照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对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上市培育企业,因开展资产重组、转增股本等给予一定奖励。③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十二)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①对新创建或新认定为中国或浙江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商号、品牌等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②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和参与研制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④对企业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给予最高2万元/件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以及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十三)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实施表彰奖励

①每年对区规模十强、税收十强、创新十强、亩均十强等企业(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

51.每年对入选区规上(限上)创新十强企业和规下(限下)创新十强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52.每年对工业总产值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对实缴税收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

53.年营收亿元以上、且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亩均综合绩效得分排名前十位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54.每年对进出口总额保持正增长且排位前十的外贸企业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②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55.每年表彰一批区级年度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①对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一带一路”或新兴市场自办展、重点展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含省市部分);

②对参加经信、投促(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或经确认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56.对参加省市认定的境外重点展,展位费在省、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补足剩余部分,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参加区商务局认定的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8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区级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7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3个展位。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57.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或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各行业协会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参加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按最高1万元/标展给予展位费资助,单个标展展位费不足1万元的按标展展位费实际金额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58.自行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食品展、通信展、家具展等),且单家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展会的展位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展位费支出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③对经备案的境内外抱团展会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59.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给予布展主体全额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十五)支持制造业外贸平台发展

①企业在境外新建公共海外仓,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0.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依照评定文件,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②企业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1.鼓励公共保税仓建设。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企业,按规范建设,取得海关认定的保税仓运营资格,并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十六)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会展项目,以及产业招商、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62.对组织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会展项目、产业招商、全国性产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活动,经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或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给予承办主体活动审定经费全额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投资促进科、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

五、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并由市场主体实际使用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3.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含)以上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十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

对认定为省、市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一次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运营团队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4.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再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①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小微企业园等)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等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绩效考核奖励。

②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企业自主招引的入孵企业按效益对孵化器运营主体进行奖励,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载体创建主体的基础考核奖、业绩提质奖、地方贡献奖励参见双招双引政策实施细则。)

65.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的制造类小微企业园,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的,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奖励。

66.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达A、B类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

67.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中首次达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价均为A类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68.注册、生产均在省级小微企业园内的制造业企业首次培育上规的,每上规一家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六、提升服务保障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注册地在本区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征信的业务规模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年日均在保责任余额(以下简称“日均余额”)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日均余额0.5%给予资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日均余额1%给予资助;当年日均余额较上年新增部分,再按照新增部分的0.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在现代服务业政策中明确。)

(二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平台

经认定,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9.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二十二)加强资金保障

70.继续实施临安区工业企业发展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本区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组建运作好总规模20亿元新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特色优势产业。(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七、附则

(一)与《关于印发<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经信综〔2021〕14号)有冲突的条款,以本解释说明为准。

(二)涉及奖励标准含市级资金(叠加奖励除外),如遇市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同类型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全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五)本解释说明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4月19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

附:1.上台阶企业口径解释

       2.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上台阶企业口径解释

一、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3亿、20亿的企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进档奖励差额。

1.制造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制造业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

2.单个企业申报口径。以该企业取得的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为奖励依据,年度营业收入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集团企业申报口径。以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营业收入为奖励依据,其中子公司是指集团母公司占股50%以上或实际控制,具体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明确的合并报表范围为准。集团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属于制造业的,其营收数据不得计入申报口径。年度营业收入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准。

4.以集团企业进行申报的,应剔除纳入申报口径范围内制造业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在剔除关联交易后,其在临安部分的制造业营业收入占集团全部制造业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可将临安以外部分的制造业营业收入进行汇总统计;在临安制造业部分低于50%的,应仅限于在临安制造业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5.以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年报库作为判定企业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标准,但不包括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非制造业。在临安规上制造业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查询,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集团下的规下企业以及在临安以外企业,可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奖励年度制造业部分营业收入占该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进行认定,原则上制造业部分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的可认定为制造业企业。在临安以外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也可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规上工业统计年报库在库证明。

6.其他事项

(1)集团母公司在临安,集团下的企业不得拆分分别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子公司虽属同一集团母公司,但该集团母公司不在临安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子公司应分别申报。

(2)进档奖励应扣除申报对象在临安同一集团母公司下已经享受的所有上台阶奖励;申报对象因股权变化等原因不再纳入集团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同上执行。

  二、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参照市经信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一、区经信局

经济运行科,63722179

产业发展科,63711827

产业投资科,61096667

数字经济科,63722554

企业服务科,63723054

绿色制造科,63722172

二、区科技局

高新技术发展科,63758974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63800180

合作与成果转化科(外传与科技人才)科,63802132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3758628

三、区发改局

能源管理科,63718934

四、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科,63721408

消费促进科,63729284

流通发展科,63817937

投资促进科,63710236

五、区财政局

企业科,61073973  6370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