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69/2021-79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12-1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12-13 1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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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目云农”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全面推进临安数字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提供样板和经验。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0〕61号)、《关于同意列入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县的批复》(浙财农〔2021〕1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关于上报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临财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安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目云农”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全面推进临安数字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提供样板和经验。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0〕61号)《关于同意列入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县的批复》(浙财农〔2021〕1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关于上报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临财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程序由区级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数字乡村建设项目。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项目的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临安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安区乡村振兴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工作专班”简称“专班” ,专班统筹安排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相关部门、镇负责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负总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补助方式、标准

第四条 “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重点围绕乡村产业数字化转型,集中支持数字乡村一张网、乡村数字经济、乡村数字治理和数字乡村服务建设等四个方面。

1、推进数字乡村一张网建设。包括数字乡村驾驶舱、数据仓数据中台和浙农码生态应用建设等。

2、推进乡村数字经济建设。包括数字经济创新应用和典型示范模式二个方面。数字经济创新应用包含物联网云管理和数字AI数据展示二个应用。典型示范模式包括高虹“龙门秘境”数字景区、太湖源天目雷笋“产业融合”、於潜“耕织云图”数字田园集成创新示范区。

3、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建设。包括社区e治理推广应用、微法庭、“防灾天目”自然灾害精密防治和碳中和示范等特色乡村治理应用。

4、推进数字乡村服务建设。包括农业生产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农证贷服务、农文旅数字化服务、智慧教育服务和水平台建设等慧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数字服务应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在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或绩效提升明显的部门、镇、村或涉农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向省财政厅备案的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执行。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与数字乡村建设密切相关的公共性、基础性、创新性的环节和内容,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

为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项目开工后,可视情况预拨30%补助资金,项目形象完工后,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信息类项目开工后,可视情况预拨30%补助资金,项目初验后,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60%,项目终验后,视项目大小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90—95%,其余资金三年运维结束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扶持要求、重点工作以及资金量等情况择优选择拟立项目。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材料由部门、相关镇初审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社会投资类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投资额,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区数据局评审,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是否合理、数据资源是否归集与共享等方面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等提出绩效预估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将通过评审的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建设计划,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不符合立项指南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2.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

3.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内容不详;

4.已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中央、省、市级项目中立项的;

5.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6.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后,实施单位按照项目下达计划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制度。

统一合同备案管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实行工程监理制: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实施时间等。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须事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专班讨论同意后发文批准,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90日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区级项目申报资格,财政补助资金调整至当年候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实施前后照片等。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归口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

相关镇要加强辖区内的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及廉政方面等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站室和实施单位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专班集体研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省下达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的6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支出范围:

  1. 项目建设费用;

  2. 项目规划编制、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审价审计等费用;

    (三)经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省级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计划下达后两年内未能达到申报目标的,由区财政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审计。对各类专项审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要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依据。相关镇要根据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和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项目总结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临安区财政局、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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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目云农”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全面推进临安数字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提供样板和经验。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0〕61号)、《关于同意列入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县的批复》(浙财农〔2021〕1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关于上报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临财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安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目云农”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全面推进临安数字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提供样板和经验。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0〕61号)《关于同意列入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县的批复》(浙财农〔2021〕1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关于上报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临财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程序由区级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数字乡村建设项目。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项目的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临安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安区乡村振兴数字乡村集成创新示范建设工作专班”简称“专班” ,专班统筹安排临安区“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相关部门、镇负责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负总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补助方式、标准

第四条 “天目云农”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重点围绕乡村产业数字化转型,集中支持数字乡村一张网、乡村数字经济、乡村数字治理和数字乡村服务建设等四个方面。

1、推进数字乡村一张网建设。包括数字乡村驾驶舱、数据仓数据中台和浙农码生态应用建设等。

2、推进乡村数字经济建设。包括数字经济创新应用和典型示范模式二个方面。数字经济创新应用包含物联网云管理和数字AI数据展示二个应用。典型示范模式包括高虹“龙门秘境”数字景区、太湖源天目雷笋“产业融合”、於潜“耕织云图”数字田园集成创新示范区。

3、推进乡村数字治理建设。包括社区e治理推广应用、微法庭、“防灾天目”自然灾害精密防治和碳中和示范等特色乡村治理应用。

4、推进数字乡村服务建设。包括农业生产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农证贷服务、农文旅数字化服务、智慧教育服务和水平台建设等慧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数字服务应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在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或绩效提升明显的部门、镇、村或涉农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向省财政厅备案的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执行。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与数字乡村建设密切相关的公共性、基础性、创新性的环节和内容,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

为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项目开工后,可视情况预拨30%补助资金,项目形象完工后,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信息类项目开工后,可视情况预拨30%补助资金,项目初验后,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60%,项目终验后,视项目大小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90—95%,其余资金三年运维结束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省级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扶持要求、重点工作以及资金量等情况择优选择拟立项目。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材料由部门、相关镇初审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社会投资类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投资额,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区数据局评审,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是否合理、数据资源是否归集与共享等方面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等提出绩效预估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将通过评审的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建设计划,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不符合立项指南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2.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

3.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内容不详;

4.已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中央、省、市级项目中立项的;

5.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6.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后,实施单位按照项目下达计划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制度。

统一合同备案管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实行工程监理制: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实施时间等。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须事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专班讨论同意后发文批准,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90日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区级项目申报资格,财政补助资金调整至当年候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实施前后照片等。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归口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

相关镇要加强辖区内的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及廉政方面等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站室和实施单位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专班集体研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省下达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的6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支出范围:

  1. 项目建设费用;

  2. 项目规划编制、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审价审计等费用;

    (三)经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省级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计划下达后两年内未能达到申报目标的,由区财政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审计。对各类专项审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要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依据。相关镇要根据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和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项目总结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临安区财政局、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