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8428214/2021-8143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1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日期:
2021-12-27 15:55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科学有序、快速高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人武部部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团区委、区水利水电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区红十字会、国网临安供电公司、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区国兴集团、区新锦集团、区科投集团、区城投集团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所在镇(街)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治安维护、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救护防疫、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1.3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和联系。

2.2  镇(街)指挥机构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区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M6.0级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M<6.0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M<5.0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M<4.0级地震。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区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级、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及灾情报告等信息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区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援;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支援和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维护全区地震监测网络,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落实和分析研判。区指挥部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监测和预报意见,及时组织做好本区区域内地震应急防范措施。

4.2  灾情接报

4.2.1  震情速报

发生以下级别的地震,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信息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2)我区境内人口密集或特定地区(水库区)发生2.5级以上强有感地震;

3)毗邻城市发生5.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产生一定影响的地震;

4)周边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5)邻近国家发生7.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有影响的地震。

收到本区辖区内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报告的重大震情、灾情,但尚未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速报信息前,区应急管理局应迅速核实情况,掌握准确信息后立刻上报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震区所在镇(街)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与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镇(街)、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区指挥部收到震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启动应急响应,拟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先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快速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派员参加区指挥部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4.3.2  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行动。

1)有序组织应急救援。根据震情灾情实际,向受灾重点区域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加强当地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能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同时合理划分救援责任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和资源,第一时间搜救被困人员和失联人员,最大限度挽救生命。

各类救援力量到达灾害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统一分配救援任务。

2)全力组织救治伤员。组织医疗救护力量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伤员致死致残。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同时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

5)抢通修复基础设施。尽快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合理调配运力,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加强震情和环境监测。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支持指导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同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7)开展险情排查和除险加固。组织专业力量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8)加强重点目标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9)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0)加强志愿者队伍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志愿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11)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有序开展救灾物资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视情有序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

12)加强外事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协调安排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3)完成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同时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5  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畅通,震情趋势研判短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震害损失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等工作。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  恢复重建实施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下,迅速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人武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和镇(街)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镇(街)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可靠的工作平台。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食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满足抗震救灾工作急需。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全区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或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及时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经信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电力系统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协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旅、网信、应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掌握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大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局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跟踪和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有关镇(街)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局指导下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应急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请求省、市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区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8  监督与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对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8.2  预案演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每3年至少举办一次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发〔2005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地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9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0执行省、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专业保障和灾后重建工作。

3.公安局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指挥、协调震后基础设施保障和紧急处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接收区外支援经费。

7.区教育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配合上级及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协调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将防震减灾纳入防空防灾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对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确保灾民居住安全。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0.区科技局:负责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2.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3.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区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

14.区水利水电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5.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16.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工作。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8.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开展主城区城市管理相关应急处置。

19.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20.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21.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负责组织疏导灾区旅行团队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2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参与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24.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2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6.银保监委:负责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27.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8.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9.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要害部门的警戒。

30.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31.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其余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团区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治安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钟队、区城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人武部、武警中队、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水利水电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救护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水利水电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震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水电局、银保监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附件3

 

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提高运行效能,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条  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区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镇(街)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升地震应急处置和协同能力。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省、市地震部门规定参与地震趋势会商,加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将会商结果报区指挥部。

第十条  区指挥部地震应急值班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联络员联系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震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上级地震部门涉及我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研判意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研究部署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按《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气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商,分析研判灾情,科学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区指挥部集中值守。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人武部、武警中队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联络员或熟悉业务的科级干部进驻区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高质量协同区指挥部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要求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灾区,保障重点设施、工程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损失,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等部门参与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落实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738428214/2021-8143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11
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27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科学有序、快速高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人武部部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团区委、区水利水电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区红十字会、国网临安供电公司、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区国兴集团、区新锦集团、区科投集团、区城投集团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所在镇(街)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治安维护、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救护防疫、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1.3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和联系。

2.2  镇(街)指挥机构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区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M6.0级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M<6.0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M<5.0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M<4.0级地震。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区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级、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及灾情报告等信息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区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援;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支援和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维护全区地震监测网络,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落实和分析研判。区指挥部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监测和预报意见,及时组织做好本区区域内地震应急防范措施。

4.2  灾情接报

4.2.1  震情速报

发生以下级别的地震,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信息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2)我区境内人口密集或特定地区(水库区)发生2.5级以上强有感地震;

3)毗邻城市发生5.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产生一定影响的地震;

4)周边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5)邻近国家发生7.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有影响的地震。

收到本区辖区内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报告的重大震情、灾情,但尚未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速报信息前,区应急管理局应迅速核实情况,掌握准确信息后立刻上报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震区所在镇(街)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与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镇(街)、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区指挥部收到震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启动应急响应,拟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先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快速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派员参加区指挥部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4.3.2  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行动。

1)有序组织应急救援。根据震情灾情实际,向受灾重点区域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加强当地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能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同时合理划分救援责任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和资源,第一时间搜救被困人员和失联人员,最大限度挽救生命。

各类救援力量到达灾害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统一分配救援任务。

2)全力组织救治伤员。组织医疗救护力量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伤员致死致残。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同时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

5)抢通修复基础设施。尽快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合理调配运力,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加强震情和环境监测。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支持指导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同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7)开展险情排查和除险加固。组织专业力量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8)加强重点目标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9)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0)加强志愿者队伍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志愿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11)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有序开展救灾物资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视情有序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

12)加强外事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协调安排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3)完成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同时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5  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畅通,震情趋势研判短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震害损失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等工作。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  恢复重建实施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下,迅速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人武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和镇(街)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镇(街)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可靠的工作平台。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食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满足抗震救灾工作急需。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全区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或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及时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经信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电力系统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协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旅、网信、应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掌握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大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局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跟踪和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有关镇(街)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局指导下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应急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请求省、市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区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8  监督与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对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8.2  预案演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每3年至少举办一次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发〔2005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地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9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0执行省、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专业保障和灾后重建工作。

3.公安局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指挥、协调震后基础设施保障和紧急处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接收区外支援经费。

7.区教育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配合上级及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协调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将防震减灾纳入防空防灾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对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确保灾民居住安全。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0.区科技局:负责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2.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3.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区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

14.区水利水电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5.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16.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工作。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8.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开展主城区城市管理相关应急处置。

19.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20.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21.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负责组织疏导灾区旅行团队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2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参与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24.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2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6.银保监委:负责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27.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8.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9.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要害部门的警戒。

30.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31.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其余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团区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治安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钟队、区城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人武部、武警中队、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水利水电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救护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水利水电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震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水电局、银保监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附件3

 

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提高运行效能,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临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条  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区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镇(街)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升地震应急处置和协同能力。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国网临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省、市地震部门规定参与地震趋势会商,加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将会商结果报区指挥部。

第十条  区指挥部地震应急值班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联络员联系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震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上级地震部门涉及我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研判意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研究部署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按《杭州市临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气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商,分析研判灾情,科学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区指挥部集中值守。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人武部、武警中队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联络员或熟悉业务的科级干部进驻区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高质量协同区指挥部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要求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灾区,保障重点设施、工程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损失,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等部门参与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落实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