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97/2021-701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2-0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土地征收公告(杭临政告(2020)第56号)
日期:
2021-02-03 17:08
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A[2020]-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53批次(“利奇马”搬迁安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岗镇仙人塘村地块018500260(2020)0080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东至:农房,西至:农田,南至:农田,北至:农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岗镇仙人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143公顷,其中耕地0.6171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0.09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1)A[2020]-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3720165 监督电话:63719478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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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2-03
土地征收公告(杭临政告(2020)第56号)
发布时间:2021-02-03
信息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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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A[2020]-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53批次(“利奇马”搬迁安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岗镇仙人塘村地块018500260(2020)0080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东至:农房,西至:农田,南至:农田,北至:农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岗镇仙人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143公顷,其中耕地0.6171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0.09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1)A[2020]-001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3720165 监督电话:63719478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