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1-725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4-2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转发《杭州市民政局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日期:
2021-04-29 16:35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一、投资环境简介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浙江省省会和全省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  。杭州地处中国华东地区、钱塘江下游、东南沿海、浙江北部、京杭大运河南端,是环杭州湾大湾区核心城市  、沪嘉杭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  、国际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杭州定位为特大城市。截至2019年底,全市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6853.57平方千米,户籍人口796万人,常住人口1036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9.5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2.55%,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2019年,杭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373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5.2万元,折合2.2万美元,财政收入3500.6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59261元。三次产业结构为2.1:31.7:66.2,第三产业占比位居副省级以上城市第四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联系方式

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0571)85065877,85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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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环境简介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浙江省省会和全省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  。杭州地处中国华东地区、钱塘江下游、东南沿海、浙江北部、京杭大运河南端,是环杭州湾大湾区核心城市  、沪嘉杭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  、国际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杭州定位为特大城市。截至2019年底,全市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6853.57平方千米,户籍人口796万人,常住人口1036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9.5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2.55%,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2019年,杭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373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5.2万元,折合2.2万美元,财政收入3500.6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59261元。三次产业结构为2.1:31.7:66.2,第三产业占比位居副省级以上城市第四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联系方式

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0571)85065877,85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