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1-738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6-1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1-06-10 16:52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以及省市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由区民政局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至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联系人:伍存财;联系电话:0571-63721181.王亚云;联系电话:0571-63818133。传真:0571-63728142。

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docx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0日


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民政、残联、财政联合发文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以及省市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保、低边)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为低保或低边对象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符合困难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区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镇(街道)或村(社区)办事服务窗口由窗口服务人员代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本人银行账户(需开通结算功能)。

(二)初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以及低保、低边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镇(街道)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纳入低保或低边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区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镇(街道),其中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区残联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区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残疾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镇(街道)应即时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及时报区残联,经区民政局审定后,应从次月起停发困难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区民政、残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街道)对每个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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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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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以及省市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由区民政局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至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联系人:伍存财;联系电话:0571-63721181.王亚云;联系电话:0571-63818133。传真:0571-6372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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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0日


杭州市临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民政、残联、财政联合发文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以及省市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保、低边)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为低保或低边对象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符合困难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区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镇(街道)或村(社区)办事服务窗口由窗口服务人员代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本人银行账户(需开通结算功能)。

(二)初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以及低保、低边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镇(街道)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纳入低保或低边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区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镇(街道),其中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区残联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区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残疾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镇(街道)应即时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及时报区残联,经区民政局审定后,应从次月起停发困难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区民政、残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街道)对每个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