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21-74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21〕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0-2021-0007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实施工作;区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农业农村、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城管、审计、文广旅体和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五条 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二章 补 偿 管 理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补偿人核定实施范围后发布公告。公告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结婚,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落户,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复转退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的除外;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房屋和附属物,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竣工的,停止建设;
(三)不得抢栽抢建花草苗木、假山和凉亭等;
(四)不得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五)不得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
(六)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七)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补偿人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实施范围内的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以及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区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户籍、建房审批、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独生子女、纳税等信息。
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土地权属资料、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明、房改证明等材料。被补偿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被补偿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区征地补偿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按多数原则协商确定,也可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被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应进行公示。
(一)被补偿房屋的用途,按以下原则认定:
1.个人通过宅基地审批建造的房屋属于住宅用房及附房;
2.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属于农业生产用房;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属于非住宅。
(二)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依次按以下原则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规划审批件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3.无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审批件仅明确房屋层数的,按经审批的占地面积和规划审批的房屋层数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4.仅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手续(不含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确权登记或用地审批的住房占地面积和房屋层数三层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补偿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实施范围内的临时建筑、暂保使用建筑、农业生产用房及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抢栽抢建的花草、苗木、假山、凉亭、房屋、装修和其它附属物等不予补偿,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补偿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房施工。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拆房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补偿人搬迁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被补偿房屋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或者迁建安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实行的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的,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安置用房。
第十六条 住宅用房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户主(或住宅用房的继承人)代表该户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被补偿人在实施范围内有多宗宅基地(国有出让土地除外)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户安置。
出卖或者以赠与等形式转让房屋而形成无房户的不予安置。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房屋倒塌、灭失,或者房屋未建成但建房批准文件已失效,且不符合实施征地房屋补偿时农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三)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的监狱服刑人员;
(四)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或者迁建安置,通知挑选安置用房或者宅基地截止日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因生育、婚姻报入户口的人员追加计入安置人口;挑选安置用房或者宅基地截止日后,报入户口的人员一律不计入安置人口。实行货币化安置,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或者签约期限截止日后报入户口的人员,一律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八条 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合法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0人户按照原合法面积安置。
(二)1—2人户,原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合法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照原合法面积安置。
(三)3人户,原合法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合法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按照原合法面积安置。
(四)4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照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合法面积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按照原合法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 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的,由补偿人提供成套住宅安置被补偿人。原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安置用房按照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安置面积超原合法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实行高(多)层公寓安置的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补偿面积按照安置面积确定,或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作为奖励。
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属于实施范围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确定:1人及以下的按照180平方米确定;2—3人的按照270平方米确定;4—5人的按照330平方米确定;6人及以上的按照人均66平方米确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人口数量:
1.离异无房、寄居、寄养、寄读等户籍挂靠的人员;
2.1998年12月31日后,将集体土地住宅用房以调剂、出卖、赠与或者析产等方式处置给家庭常住人口以外成员,造成无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人员;
3.在其他地方有农村建房或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住宅用房的人员和已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未退租)等住房保障待遇的人员,若计入人口数量的,应扣除已享受面积。
4.已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员,若计入人口数量的,应扣除已享受金额。
5.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拆迁)中享受过高(多)层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的人员。
货币化安置单价由评估机构参考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确定。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补偿面积结合货币化安置单价扣除相应的高(多)层公寓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采取迁建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由被补偿人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补偿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采取迁建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集中安置的,安置房应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统一配套的原则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迁建安置时需要临时过渡的,补偿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费或者提供临时过渡用房。
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房屋腾空交付之月起计算至宅基地抽签放样后第12个月止。因被补偿人原因延期安置的,相应的延期时间不计入临时过渡时间。
被补偿人搬家时,由补偿人按户发放搬家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仍按住宅用房补偿。已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并实际用于经营,配合签约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或按照以下标准从高补偿:
(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房屋补偿费;
(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200元/平方米;
(四)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挖填方等所有费用,按同地段工业基准地价的80%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租(出借)住宅(非住宅)用房的,补偿人对承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临政函〔2017〕16号)同时废止。本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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