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21-7557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3 |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关于《2021年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建建函〔2021〕195号)、杭建市通知[2021]1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临安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小组”),组长由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栋担任,副组长由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国林担任,组员由区住建局建管科、城建执法大队、招投标中心负责人担任。
四、整治内容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二)其他市场行为:1.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根治欠薪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实名制管理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三)合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期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等情况。
五、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1.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照《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25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自查自纠表(加盖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盖章)上报至区住建局建管科。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自查表中要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自查表“情况说明”中详细写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逾期不报送自查表的单位,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1.全面排查(8月-9月底前)。局属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全区在建项目逐一排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按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
2.省级督导抽查(10月底前)。省、市建设部门将成立督导组,根据前期自查和地市排查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实地督查。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局属相关科室要总结好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提炼工作亮点,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认真部署。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确保治理工作出实效,见成果。
(二)严格监督检查。局属相关科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有关单位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及本部门以外的违法或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线索移交。
(三)加强信息报送。一是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落实建筑市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料上报。二是局属相关科室从7月份起向市建委市场处报送《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
附件:1.临安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表
2.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3.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临安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工表
整治内容 | 实施单位 |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 |
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 局建管科、区招投标中心 |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
2.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
3.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4.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
5、工程款、人工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 |
对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 区建管科、区招投标中心、区城建执法大队 |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 |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 |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 |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 |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1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
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 |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 |
(二)其它市场行为问题 | |
1.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局建管科、城建执法大队 |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未落实; | |
3.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 |
4.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 |
5.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 |
6.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 |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未落实。 | |
(三)合同履约情况 | |
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期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等情况。 | 局建管科、招投标中心、城建执法大队 |
附件2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附件1-1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 ||
2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
3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
4 |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5 |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
6 |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
7 |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 ||
8 | 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9 | 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2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 1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
2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4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5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 |||
6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7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8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 |||
9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 |||
10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12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
1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14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 |||
15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16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17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
建设程序 | 19 |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 | 20 |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 ||
21 |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 |||
22 |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 |||
23 |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 24 | 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 ||
25 | 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 |||
26 | 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 | |||
27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3
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 ||
2 | 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 ||
3 | 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
附件1-4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
2 | 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4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约定与使用不一致,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 ||
5 | 建筑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记录 | ||
6 | 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金额等提供履约担保 | ||
7 | 未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未制定赶工措施 | ||
8 | 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 ||
9 |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非中标单位签订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5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
2 | 合同中保证金、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条款与本省规定不符 | ||
3 | 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
4 | 合同内容存在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 | ||
5 | 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支付的约定与本省规定不符,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 ||
6 |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办理签证手续 | ||
7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 | ||
8 |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履约条件 | ||
9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规范的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及批复索赔报告 | ||
10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款项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3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
检查项目情况 | 检查建设单位情况 | 检查施工企业情况 | 检查个人情况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 对个人的查处情况 | |||||||||||||||||||||||||||||
应检 查项 目数 |
已检 查项 目数 |
有违法 发包行 为的项 目数 |
有转包 行为的 项目数 |
有违法 分包行 为的项 目数 |
有挂靠 行为的 项目数 |
有其他 违法行 为的项 目数 |
应检 查建 设单 位数 |
已检 查建 设单 位数 |
有违 法发 包行 为的 单位 数 |
有其他 违法行 为的单 位数 |
应检 查企 业数 |
已检 查企 业数 |
有转 包行 为的 企业 数 |
有违法 分包行 为的企 业数 |
有挂 靠行 为的 企业 数 |
有出借 资质行 为的企 业数 |
有其他 违法行 为的企 业数 |
在有转包 行为项目 上担任施 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 人数 |
在有出借 资质行为 项目上担 任施工单 位项目负 责人人数 |
有挂 靠行 为的 个人 数 |
有其 他违 法行 为的 个人 数 |
罚款 金额 (万 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金额 (万 元) |
停业 整顿 企业 数 |
降低 资质 企业 数 |
吊销 资质 企业 数 |
限制 投标 资格 企业 数 |
给予其 他处理 的企业 数 |
罚款 金额 (万 元) |
没收违 法所得 金额 (万 元) |
责令 停止 执业 的个 人数 |
吊销 执业 资格 的个 人数 |
终身 不予 注册 的个 人数 |
给予 其他 处理 的个 人数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话: |
注:7月至11月,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后,于每月5日前将将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邮箱:505792094@qq.com
附件4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检查时间 | 问题线索 | 处理方式(勾选) | 立案查处情况 | 其他处理措施 | 整改或移交立案查处情况结果 | |||||
提出 整改 | 移交立案查处 | 建设单位 | 施工企业 | 个人 | 案情简介 | ||||||||
总承包企业 | 专业分包及劳务企业 |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根据检查情况,存在建市规〔2019〕1号所列情形的,应记入“问题线索”;
2.“案情简介”中应写明责任主体、违法事实及采取措施;
3.其他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曝光、停工整改等;
4.“整改或立案查处结果”为问题线索最终处理结果,包括:需整改的应注明整改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需注明处罚内容;
5.当月无问题线索填“无”;
6.7月至11月,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将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邮箱:5057920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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