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9054/2021-7579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清凉峰镇 成文日期 2021-07-3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日期:
2021-07-30 15:44
来源:
清凉峰镇
浏览量:

为保障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有序地实施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参照临政函〔2021〕37号《杭州市临安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范围以红线为准。

二、搬迁补偿人

搬迁补偿人: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委托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人民政府

现场办公室地址:清凉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方春辉      联系电话:63621039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受委托实施单位发布的签约公告为准。

四、被搬迁补偿人

被搬迁补偿人是指被搬迁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搬迁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土地权属资料、户籍资料、婚姻资料、独生子女证明、房改证明等材料。被搬迁补偿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系虚假或者伪造的,应退还相关补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被搬迁补偿房屋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受委托实施单位将组织对实施范围内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并对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用途,按以下原则认定:

1.个人通过宅基地审批建造的房屋属于住宅用房及附房;

2.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属于农业生产用房;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属于非住宅。

(二)被搬迁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依次按以下原则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规划审批件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3.无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审批件仅明确房屋层数的,按经审批的占地面积和规划审批的房屋层数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4.仅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手续(不含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确权登记或用地审批的住房占地面积和房屋层数三层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受委托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住宅用房安置户的认定

住宅用房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户主(或住宅用房的继承人)代表该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一)被搬迁补偿人在实施范围内有多宗宅基地(国有出让土地除外)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户安置。

(二)被搬迁补偿人只有一宗宅基地但符合农村建房分户条件的,可分户安置一户。

(三)出卖或者以赠予等形式转让房屋而形成无房户的不予安置。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房屋倒塌、灭失,或者房屋未建成但建房批准文件已失效,且不符合实施房屋搬迁补偿时农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安置。

(四)被搬迁补偿人只拆除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七、住宅用房安置人口的认定

受委托实施单位将组织对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人口进行调查认定,并对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安置人口按照被搬迁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搬迁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3.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监狱服刑人员;

4.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搬迁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搬迁补偿人双方父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签约期限截止日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因生育、婚姻报入户口的人员追加计入安置人口;签约期限截止日后,安置人口一律不予追加。

八、住宅用房的补偿

(一)房屋补偿款

被搬迁补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和附属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实行保底政策:装饰装修评估价值(包括雨棚、防盗窗、马桶、灯具和未确权建筑装修实评部分在内)不足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九、住宅用房安置办法

被搬迁补偿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可以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或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被搬迁补偿人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一)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

被搬迁补偿人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由被搬迁补偿人按规定审批建房,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自行落实迁建宅基地并承担宅基地建设费用,搬迁补偿人一次性给予自行选址迁建安置补贴人民币15万元。分户安置户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也可以享受自行选址迁建安置补贴人民币15万元。

(二)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被搬迁补偿人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的,搬迁补偿人给予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不再提供宅基地(或安置用房),被搬迁补偿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建房审批政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1.被搬迁补偿人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按照原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3000元/㎡计算(上限不超过140㎡),被搬迁补偿人另有农村建房或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住宅用房的,不享受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2.被搬迁补偿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按照原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上限不超过140㎡)或者可安置宅基地面积3000元/㎡计算;

3.分户安置户按照可安置宅基地面积2500元/㎡计算,分户安置户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时,不重复享受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奖励和补贴等。

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时的可安置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安置人口2人及以上为125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及以下为110平方米。

十、住宅用房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一)搬迁费

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太阳能、热水器、自来水、油烟机等移位费)实行包干制,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放,每户不低于7000元。

(二)临时过渡费

1.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按被搬迁补偿人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60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300元。

2.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按被搬迁补偿人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60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300元。

十一、住宅用房奖励和补贴办法

被搬迁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腾空交房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

(一)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按每户1万元奖励。

(二)争先奖:在签约开始20日内签约的,按每户3万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的,按每户2万元奖励,以此类推,直至不予奖励。

(三)积极腾房奖: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按每户1万元奖励。

(四)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签约时间每超过30天,按上述奖励标准减扣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五)经营补贴:住宅用房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经批准用于经营,被搬迁补偿人配合签约的,按实际合法经营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助(含搬迁费),其中:沿五邵线底层为460元/㎡,其他为260元/㎡。

十二、其他

(一)被搬迁补偿人只拆除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被搬迁补偿人的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有合法权证,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给予每户1万元配合评估奖励;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积极腾房奖励。

(二)未经职能部门查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确权建筑,配合签约的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违法建筑和项目启动实施后的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调查被搬迁补偿房屋状况,被搬迁补偿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搬迁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搬迁补偿人不得隐瞒被搬迁补偿房屋的产权纠纷等状况,否则,应承担隐瞒或提供材料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被搬迁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缴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及交付水、电、气等缴费凭证,并将被搬迁补偿房屋交给搬迁补偿人验收接管。

(五)被搬迁补偿人在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灭失,应照价赔偿并在补偿款中扣除。

(六)被搬迁补偿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搬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七)出租(出借)住宅(非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承租(借用)人由被搬迁补偿人负责清退。

(八)本方案由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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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7-30
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30
信息来源: 清凉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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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有序地实施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参照临政函〔2021〕37号《杭州市临安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侯龙线侯头至邵家段改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范围以红线为准。

二、搬迁补偿人

搬迁补偿人: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委托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人民政府

现场办公室地址:清凉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方春辉      联系电话:63621039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受委托实施单位发布的签约公告为准。

四、被搬迁补偿人

被搬迁补偿人是指被搬迁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搬迁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土地权属资料、户籍资料、婚姻资料、独生子女证明、房改证明等材料。被搬迁补偿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系虚假或者伪造的,应退还相关补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被搬迁补偿房屋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受委托实施单位将组织对实施范围内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并对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用途,按以下原则认定:

1.个人通过宅基地审批建造的房屋属于住宅用房及附房;

2.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属于农业生产用房;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属于非住宅。

(二)被搬迁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依次按以下原则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规划审批件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3.无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审批件仅明确房屋层数的,按经审批的占地面积和规划审批的房屋层数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4.仅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手续(不含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确权登记或用地审批的住房占地面积和房屋层数三层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受委托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住宅用房安置户的认定

住宅用房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户主(或住宅用房的继承人)代表该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一)被搬迁补偿人在实施范围内有多宗宅基地(国有出让土地除外)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户安置。

(二)被搬迁补偿人只有一宗宅基地但符合农村建房分户条件的,可分户安置一户。

(三)出卖或者以赠予等形式转让房屋而形成无房户的不予安置。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房屋倒塌、灭失,或者房屋未建成但建房批准文件已失效,且不符合实施房屋搬迁补偿时农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安置。

(四)被搬迁补偿人只拆除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七、住宅用房安置人口的认定

受委托实施单位将组织对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人口进行调查认定,并对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安置人口按照被搬迁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搬迁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3.原户口在被搬迁补偿房屋的监狱服刑人员;

4.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搬迁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搬迁补偿人双方父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签约期限截止日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因生育、婚姻报入户口的人员追加计入安置人口;签约期限截止日后,安置人口一律不予追加。

八、住宅用房的补偿

(一)房屋补偿款

被搬迁补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和附属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实行保底政策:装饰装修评估价值(包括雨棚、防盗窗、马桶、灯具和未确权建筑装修实评部分在内)不足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九、住宅用房安置办法

被搬迁补偿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可以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或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被搬迁补偿人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一)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

被搬迁补偿人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由被搬迁补偿人按规定审批建房,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自行落实迁建宅基地并承担宅基地建设费用,搬迁补偿人一次性给予自行选址迁建安置补贴人民币15万元。分户安置户选择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也可以享受自行选址迁建安置补贴人民币15万元。

(二)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被搬迁补偿人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的,搬迁补偿人给予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不再提供宅基地(或安置用房),被搬迁补偿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建房审批政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1.被搬迁补偿人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按照原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3000元/㎡计算(上限不超过140㎡),被搬迁补偿人另有农村建房或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住宅用房的,不享受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

2.被搬迁补偿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按照原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上限不超过140㎡)或者可安置宅基地面积3000元/㎡计算;

3.分户安置户按照可安置宅基地面积2500元/㎡计算,分户安置户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时,不重复享受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奖励和补贴等。

选择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时的可安置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安置人口2人及以上为125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及以下为110平方米。

十、住宅用房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一)搬迁费

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太阳能、热水器、自来水、油烟机等移位费)实行包干制,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放,每户不低于7000元。

(二)临时过渡费

1.自行选址迁建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按被搬迁补偿人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60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300元。

2.领取放弃宅基地安置补贴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按被搬迁补偿人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60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300元。

十一、住宅用房奖励和补贴办法

被搬迁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腾空交房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

(一)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按每户1万元奖励。

(二)争先奖:在签约开始20日内签约的,按每户3万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的,按每户2万元奖励,以此类推,直至不予奖励。

(三)积极腾房奖: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按每户1万元奖励。

(四)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签约时间每超过30天,按上述奖励标准减扣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五)经营补贴:住宅用房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经批准用于经营,被搬迁补偿人配合签约的,按实际合法经营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助(含搬迁费),其中:沿五邵线底层为460元/㎡,其他为260元/㎡。

十二、其他

(一)被搬迁补偿人只拆除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被搬迁补偿人的附房或农业生产用房有合法权证,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给予每户1万元配合评估奖励;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积极腾房奖励。

(二)未经职能部门查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确权建筑,配合签约的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违法建筑和项目启动实施后的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调查被搬迁补偿房屋状况,被搬迁补偿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搬迁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搬迁补偿人不得隐瞒被搬迁补偿房屋的产权纠纷等状况,否则,应承担隐瞒或提供材料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被搬迁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缴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及交付水、电、气等缴费凭证,并将被搬迁补偿房屋交给搬迁补偿人验收接管。

(五)被搬迁补偿人在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灭失,应照价赔偿并在补偿款中扣除。

(六)被搬迁补偿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搬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七)出租(出借)住宅(非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承租(借用)人由被搬迁补偿人负责清退。

(八)本方案由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