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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74/2021-764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09
发文字号 临财发〔2021〕8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12-2021-0002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激励股权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1-08-23 16:36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鼓励股权经济发展,加大产业经济招引力度,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措施

1. 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并转让限售股的,按转让所得的3.8%予以奖励。

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前招引上市公司落地临安的,对控股股东减持首发上市限售股最高可按转让所得的3%予以奖励。

3. 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减持首发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形成的股份,最高可按转让所得的3%予以奖励,单个持股主体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4. 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在投资(持有)的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的,可按转让所得的1%予以奖励。

5. 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投资(持有)的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的或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最高可按其转让所得的2.9%予以奖励。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6. 未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的自然人合伙人,未上市企业当年净利润在一亿元以上并且此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申报当年)净利润年平均增幅达到10%、20%、30%、40%、50%五个档次的,根据达到的最高档次,分别按照分红所得的1.8%、2.3%、2.8%、3.3%、3.8%予以奖励。

二、附则

1. 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 对上级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临安区落实配套资金后,本意见同类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意见随之调整。

4. 本意见中的股权管理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 本意见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或相当职务人员,每家企业申报原则上不超过5人。

6. 本意见由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自2021年9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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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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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鼓励股权经济发展,加大产业经济招引力度,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措施

1. 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并转让限售股的,按转让所得的3.8%予以奖励。

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前招引上市公司落地临安的,对控股股东减持首发上市限售股最高可按转让所得的3%予以奖励。

3. 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减持首发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形成的股份,最高可按转让所得的3%予以奖励,单个持股主体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4. 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在投资(持有)的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的,可按转让所得的1%予以奖励。

5. 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投资(持有)的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的或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最高可按其转让所得的2.9%予以奖励。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6. 未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的自然人合伙人,未上市企业当年净利润在一亿元以上并且此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申报当年)净利润年平均增幅达到10%、20%、30%、40%、50%五个档次的,根据达到的最高档次,分别按照分红所得的1.8%、2.3%、2.8%、3.3%、3.8%予以奖励。

二、附则

1. 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 对上级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临安区落实配套资金后,本意见同类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意见随之调整。

4. 本意见中的股权管理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 本意见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或相当职务人员,每家企业申报原则上不超过5人。

6. 本意见由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自2021年9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