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21-7666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区级各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减轻供应商投标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项付费范围和标准。结合我区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付费范围
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仅限代理服务费
二、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服务费参照不高于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含)收取。单个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不足肆仟元可按肆仟元收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以上标准计算超过20000元的,按不高于20000(含)元标准收取。
三、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包含评审及组织的验收费用等,评审费用在整个采购项目中列支,如在项目中列支不足的,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采购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建立代理机构代理选拔机制,对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应当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行二次竞价,以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请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各镇街、国有平台公司项目参照执行。原临财发〔2019〕174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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