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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330185/2021-76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1〕52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ALAD00-2021-0009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8-06 18:05
来源:
区政府
浏览量:
14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主要投向以下三类方向,加快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做强主导产业。主要通过主导产业引导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重点支持符合我区高端装备、微电子、先进精密仪器、新能源新材料,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和项目落地,参与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并购与定增,打造区内上市企业的全流程引培链条,引导顶尖人才、优质项目资源集聚我区,实现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2.保障招商引资。主要通过定向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等多种投资模式,支持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创新项目、区内企业新增重大项目,以及顶尖人才项目,引导重点符合区“双招双引”项目资源集聚我区。

3.培育优质实体。主要通过天使引导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等投资模式,对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社会效益显著的实体产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种子期、天使期与成长期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与合作,培育较大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吸引创新创业项目集聚我区。

第三条  根据投资领域和支持重点的不同,区产业基金主要采用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模式。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五条  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和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自有合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

第七条  基管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城管委会、锦南新城管委会负责人以及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临安支行、临安银保监组等部门以及涉及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参会和列席单位。

基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包括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锦南新城管委会以及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卫健局等部门。

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由基管委确定的区属国有企业代行出资组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基管委主要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基金的组建方案;审议决策政策性直投基金的项目投资方案,定向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设立方案;负责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基管办主要职责:负责基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对基金组建方案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基管委决策。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投资项目的征集、立项和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负责代行部分政府出资人职责,以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合规来源资金组建相应的基金公司;定期向基管办报送所出资的产业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基管办要求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同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做好项目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基金运作模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模式可分为:

1.政策性直投基金。主要通过产业母基金直接投资或者产业母基金与金融资本合作设立主导产业直投子基金的形式运作。政策性直投基金以同股同权形式进行投资,通过设置一定让利条件,引导并支持我区高端装备、微电子、先进精密仪器、新能源新材料,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投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实到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企业在获得产业基金投资后5年内成功退出的,可按超额收益的30%-50%给予让利。

2.定向基金模式。专项支持区内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与顶尖人才项目、区内企业新增重大项目,以及大企业大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通过和市场化投资机构拼盘共同组建定向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产业母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不成为单一最大LP。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和/或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子基金”模式分为:

1.市场化“子基金”。产业母基金与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产业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产业母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决会观察员。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子基金给予最高我区超额收益40%的让利。

2.主导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母基金与区内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合作设立高端装备、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产业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并购和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0亿元,可分期募集出资,产业母基金认缴或者筹集资金不高于基金规模的50%,其余资金由区内重点合作企业认缴或者筹集(主发起人认缴比例不低于20%)。基金投决会由基金主发起人与产业母基金共同组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3.天使引导基金。产业母基金主导设立专注我区早前期项目的天使引导基金,支持我区种子期天使期企业发展,助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打造本地良好产业生态。招标产生市场化管理团队,并在做好道德风险防范和关联交易控制基础上,出资配比最高可以到基金规模的70%,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临安区早前期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倍。早前期项目一般为成立5年以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并且投后估值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天使引导基金给予最高我区超额收益60%的让利。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委托产业方自带合作机构、委托头部基金公司等方式;其中,选聘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选聘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牵头制定基金组建方案,经基管办审核后,提交基管委审定后设立。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项目征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基管办会同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定期公开征集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以及行业(项目)主管单位推荐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2.由基管办授权,行业(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申报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尽职调查报告建议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草拟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由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审定报基管办。

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投资方案时,须至少取得项目30%比例的投资意向。

4.基管办对投资方案初审后,提交基管委决策。

5.基管委负责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可视情况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管委形成决议文件交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报基管委批准后执行。

7.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报行业(项目)主管单位,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基管委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基金和子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内部投决、基管会决策、公示实施等。

1.基金立项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政策目标及产业方向,拟定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明确,并对基金方案初审并立项。

2.尽职调查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的第三方尽调公司白名单目录选择委托或公开选聘一家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3.内部投决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第三方提交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对基金方案和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内部投资决策和形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

4.基管会决策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的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

5.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的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子基金的模式直接参与出资组建子基金,并报基管委备案。

对国家和省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基金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投资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计提,政策性直投基金和定向基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5%/年,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定向基金或子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基管办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管委审议决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定向基金和子基金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可参照签订文件时的约定条件按年分配,企业未盈利的可到期后一次性回购。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基金指定的第三方可以优先受让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份额)的20%。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管委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所属的各类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法人主体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管办定期向基管委成员单位通报投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直投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管办报告;属于定向基金或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的区属国有企业报告,由该国有企业提出意见后报基管办备案,并及时报基管委。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在途项目已经履行本办法要求的相关程序的,可以提交基管委投资决策。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由临安区财政局牵头实施。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实体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5〕112号)和《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函〔2018〕28号)同时废止。

临政函〔2021〕52号.doc


索引号 000330185/2021-76404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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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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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主要投向以下三类方向,加快推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做强主导产业。主要通过主导产业引导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重点支持符合我区高端装备、微电子、先进精密仪器、新能源新材料,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和项目落地,参与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并购与定增,打造区内上市企业的全流程引培链条,引导顶尖人才、优质项目资源集聚我区,实现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2.保障招商引资。主要通过定向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等多种投资模式,支持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创新项目、区内企业新增重大项目,以及顶尖人才项目,引导重点符合区“双招双引”项目资源集聚我区。

3.培育优质实体。主要通过天使引导基金、政策性直投基金等投资模式,对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社会效益显著的实体产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种子期、天使期与成长期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与合作,培育较大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吸引创新创业项目集聚我区。

第三条  根据投资领域和支持重点的不同,区产业基金主要采用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模式。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五条  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和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自有合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

第七条  基管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城管委会、锦南新城管委会负责人以及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临安支行、临安银保监组等部门以及涉及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参会和列席单位。

基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包括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锦南新城管委会以及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卫健局等部门。

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由基管委确定的区属国有企业代行出资组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受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基管委主要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基金的组建方案;审议决策政策性直投基金的项目投资方案,定向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设立方案;负责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基管办主要职责:负责基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对基金组建方案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基管委决策。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投资项目的征集、立项和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负责代行部分政府出资人职责,以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合规来源资金组建相应的基金公司;定期向基管办报送所出资的产业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基管办要求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同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做好项目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基金运作模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模式可分为:

1.政策性直投基金。主要通过产业母基金直接投资或者产业母基金与金融资本合作设立主导产业直投子基金的形式运作。政策性直投基金以同股同权形式进行投资,通过设置一定让利条件,引导并支持我区高端装备、微电子、先进精密仪器、新能源新材料,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投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实到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企业在获得产业基金投资后5年内成功退出的,可按超额收益的30%-50%给予让利。

2.定向基金模式。专项支持区内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与顶尖人才项目、区内企业新增重大项目,以及大企业大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通过和市场化投资机构拼盘共同组建定向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产业母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不成为单一最大LP。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和/或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子基金”模式分为:

1.市场化“子基金”。产业母基金与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产业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产业母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决会观察员。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子基金给予最高我区超额收益40%的让利。

2.主导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母基金与区内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合作设立高端装备、生命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产业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并购和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0亿元,可分期募集出资,产业母基金认缴或者筹集资金不高于基金规模的50%,其余资金由区内重点合作企业认缴或者筹集(主发起人认缴比例不低于20%)。基金投决会由基金主发起人与产业母基金共同组建,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3.天使引导基金。产业母基金主导设立专注我区早前期项目的天使引导基金,支持我区种子期天使期企业发展,助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打造本地良好产业生态。招标产生市场化管理团队,并在做好道德风险防范和关联交易控制基础上,出资配比最高可以到基金规模的70%,单个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临安区早前期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倍。早前期项目一般为成立5年以内、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并且投后估值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天使引导基金给予最高我区超额收益60%的让利。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委托产业方自带合作机构、委托头部基金公司等方式;其中,选聘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选聘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牵头制定基金组建方案,经基管办审核后,提交基管委审定后设立。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项目征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基管办会同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定期公开征集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以及行业(项目)主管单位推荐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2.由基管办授权,行业(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申报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尽职调查报告建议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草拟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由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审定报基管办。

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投资方案时,须至少取得项目30%比例的投资意向。

4.基管办对投资方案初审后,提交基管委决策。

5.基管委负责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可视情况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管委形成决议文件交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报基管委批准后执行。

7.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报行业(项目)主管单位,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基管委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基金和子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内部投决、基管会决策、公示实施等。

1.基金立项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政策目标及产业方向,拟定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明确,并对基金方案初审并立项。

2.尽职调查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的第三方尽调公司白名单目录选择委托或公开选聘一家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3.内部投决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第三方提交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对基金方案和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内部投资决策和形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

4.基管会决策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的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

5.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的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子基金的模式直接参与出资组建子基金,并报基管委备案。

对国家和省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基金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投资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计提,政策性直投基金和定向基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5%/年,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定向基金或子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基管办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管委审议决策同意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定向基金和子基金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可参照签订文件时的约定条件按年分配,企业未盈利的可到期后一次性回购。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直投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基金指定的第三方可以优先受让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份额)的20%。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管委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所属的各类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法人主体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管办定期向基管委成员单位通报投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直投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管办报告;属于定向基金或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的区属国有企业报告,由该国有企业提出意见后报基管办备案,并及时报基管委。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在途项目已经履行本办法要求的相关程序的,可以提交基管委投资决策。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由临安区财政局牵头实施。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实体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5〕112号)和《临安区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函〔2018〕28号)同时废止。

临政函〔2021〕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