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23/2021-7704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1-09-0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顼的通知
日期:
2021-09-26 15:27
来源:
区发改局
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 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

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99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0387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

  2.大工业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提高2分钱执行,低谷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 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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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23/2021-77045
文号 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 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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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 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

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99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0387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

  2.大工业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提高2分钱执行,低谷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 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