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21-7712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一、项目编号:ZYTC-202110150507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医疗设备[LAZYY2105]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东方金座1幢1418室
被投诉人:杭州中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星港路618号主楼403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恒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新安江街道绿城美好广场3-1412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 | 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医疗设备[LAZYY2105]项目标项三超声刀(编号ZYTC-202110150507,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于 21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一、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补正通知书中要求质疑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与《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相互矛盾。要求质疑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来源与说明,超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要求;二、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三、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公开招标文件,五、技术服务要求,标项三:超声刀的参数1.3、1.5、1.7、2.2、2.3、2.4、2.8、2.10是美国强生公司超声刀独有的技术参数,以上参数具有排他性,并且1.3、1.7、2.2、2.4、2.8、2.10带“Δ”指重要条款,相应评价值高。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不可指定特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与废标,要求暂停此次招标,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重新制定技术参数,重新进行合法合规的采购招标。2.对于招标公司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违规行为做出整顿。
被投诉人1杭州中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对投诉事项1和2:我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质疑函,经检查核实发现质疑人未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因此2021年6月7日向质疑人出具书面《质疑补正通知书》,明确答复质疑人并且告知其质疑函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应当在限期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补正。我公司对质疑作出的处理,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可视为自动放弃质疑,应当自负其责;二、对投诉事项3:我公司针对书面质疑已经组织审查,经核实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事先经过技术论证并且经专家认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指标等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通过审查技术论证资料,包括各品牌产品彩页及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表明至少“奥林巴斯爱尔博、强生、蛇牌”等4家以上产品均能满足“超声刀技术参数1.3、1.5、1.7、2.2、2.3、2.4、2.8、2.10”技术要求。2021年6月17日项目开评标后,我公司仔细审查开标记录以及评审专家意见,经核实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上述技术指标的评分是一致的、正确的,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产品均满足上述技术指标而未被扣分。详细评审及其评分明细情况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布。被投诉人1提供了技术论证、开标记录以及评审专家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2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辩称:一、我医院采购超声刀项目(招标编号ZYTC-202110150507),按照规定在招标前组织过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招标文件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指标等均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也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超声刀的技术参数1.3、1.5、1.7、2.2、2.3、2.4、2.8、2.10是美国强生公司超声刀独有的技术参数”的情况;二、招标文件有关上述技术参数的设置,依据“奥林巴斯、爱尔博、强生、贝朗蛇牌、赛诺微、迈科唯”等6家主流产品的共性进行编制,开标评标过程也表明上述品牌产品均能符合该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并且形成有效竞争。被投诉人2提供了超声刀相关品牌的技术参数等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补正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但并不是所有情况要三个工作日以上,被投诉人可以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被质疑事项,合理确定补正时间。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无不妥。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补正通知书中要求质疑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要求质疑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来源与说明,与《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相互矛盾,超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2。因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视为自动放弃质疑,并不需要再次作出答复。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3。通过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文件书面审查,除投诉人外,其余三家供应商不同品牌产品均满足参数1.3、1.5、1.7、2.2、2.3、2.4、2.8、2.10技术要求,不存在偏离情况。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超声刀的参数1.3、1.5、1.7、2.2、2.3、2.4、2.8、2.10是美国强生公司超声刀独有的技术参数的情况。据此,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公开招标文件,五、技术服务要求,标项三:超声刀的参数1.3、1.5、1.7、2.2、2.3、2.4、2.8、2.10是美国强生公司超声刀独有的技术参数,以上参数具有排他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对1.3、1.7、2.2、2.4、2.8、2.10带“Δ”指重要条款,相应评价值高的投诉事项的问题,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内容对此也未涉及,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为无效投诉事项。
2、处理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1年07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袁贤根
3、联系电话:0571-6372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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