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8428214/2021-7731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杭州市临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危化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
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根据《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文件精神,在区安委会“1+X”框架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格局,现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部署的相关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邮政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分管领导及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变动时,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区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和事项,部署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和督导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危险化学品有关议题,应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各成员单位落实执行,并报送区政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议,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在下次联席会议上报告。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
(二)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一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附件: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附件
杭州市临安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指导和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水平提升,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经信、生态环境、公安部门;配合上级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五)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六)严格安全准入,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禁止、限制、控制)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七)依法查处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八)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九)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十)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一)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提供处置决策支持。
(十四)会同经信、生态环境、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五)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区域内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十七)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十八)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工作,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治安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管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七)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
(八)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的转让情况的报告。
(九)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十)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一)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十三)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十四)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五)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十七)责令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十八)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市场监管局
(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按照责任范围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协同配合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区场建设,推进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五)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核发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按要求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六)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七)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八)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九)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接受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三)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实现区场需求和处置能力基本匹配,督促企业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确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组织认定专业单位处理、公安机关接收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五)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九)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区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建设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三)负责辖区水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监督检查。
(五)受理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事先报告,依法作出决定。
(六)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货物。
(七)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依法组织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及港口储运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九)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十)受理港区内的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一)受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卫健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三)接到公安部门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内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五)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邮政局
(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交寄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邮件、快件。依法开拆查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件、快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区经信局
(一)协调推进涉及人口密集区和化工规划区域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以及关停并转、进园入区的综合性支持政策,确定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和关闭企业的名单。
(二)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相关行业落后产能。
(三)指导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五)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实际,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区发改局
(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时,明确安全生产内容和要求。
(二)在职责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的重要内容。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发改、规资、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保护的监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区城管局
(一)牵头做好城镇燃气市场安全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等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燃气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区住建局
(一)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并分别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二)负责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消防抽查;对被抽查到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三)负责对依法依规实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包括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区商务局
(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配合安监部门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区财政局
(一)支持、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担公众上交危险化学物品及收缴剧毒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工作所需经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区人力社保局
(一)建立和完善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工伤保险费制度。
(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区科技局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
(二)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
(三)支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四)指导全区科研院所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对农药经营、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杜绝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剂。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区教育局
(一)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并建立数据库。
(二)负责落实中小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依法开展危化品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二)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危化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区气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二)依法对防雷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气象保障。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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