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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414/2021-767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09-0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首案!临安区一托育机构因未备案被立案处罚
日期:
2021-09-06 13:00
来源:
浏览量: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居民消费不断升级、“三孩”政策放开,一系列的利好条件促使托育成为中国婴幼儿家庭的强刚需,从而推动托育行业走向风口爆发期。

而面对五花八门的托育机构,父母们往往会陷入选择困难。究竟什么样的托育机构才是真正卫生、安全、让人放心的呢?今天,就让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件:

近日,有群众投诉举报称:“某婴幼儿早教机构超范围经营托育服务。”

执法人员前往该早教机构发现:

1.该机构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其营业执照内经营范围包含“托育服务”;

3.该机构确实存在开展托育服务的行为;

4.该机构现场无法出示“备案回执”。

经查,该机构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擅自经营托育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区卫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同时给予该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案件中可看出:

“备案”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也是家长们鉴别托育机构安全性的最基础的标准。除了查看托育机构是否有“备案回执”之外,家长们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2.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3.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四种班型。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4.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5.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6.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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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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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居民消费不断升级、“三孩”政策放开,一系列的利好条件促使托育成为中国婴幼儿家庭的强刚需,从而推动托育行业走向风口爆发期。

而面对五花八门的托育机构,父母们往往会陷入选择困难。究竟什么样的托育机构才是真正卫生、安全、让人放心的呢?今天,就让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件:

近日,有群众投诉举报称:“某婴幼儿早教机构超范围经营托育服务。”

执法人员前往该早教机构发现:

1.该机构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其营业执照内经营范围包含“托育服务”;

3.该机构确实存在开展托育服务的行为;

4.该机构现场无法出示“备案回执”。

经查,该机构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擅自经营托育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区卫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同时给予该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案件中可看出:

“备案”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也是家长们鉴别托育机构安全性的最基础的标准。除了查看托育机构是否有“备案回执”之外,家长们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2.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3.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四种班型。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4.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5.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6.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