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89/2022-8668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工作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11月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污染防治科(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4号楼B座1811)。
联系人:童群; 联系电话:0571-61072051
附件:《杭州市临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2022年10月31日
杭州市临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
专项补助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工作,推动我区产业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杭州市临安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助对象与条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VOCs源头替代(含2020年试点企业),达到治理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艺:工业涂装、胶粘过程、纺织品印花、包装印刷。原则上,已补助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补助。
VOCs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按如下标准执行:
1.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要求,GB/T38597—2020未做规定的,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30981—2020)等相关要求;
2.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
4.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VOCs含量清洗剂”要求。
5.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及其他暂无相应标准和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按照“非溶剂型”原则进行判定,直至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发布后再参照实施。
二、补助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等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2.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完成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基于实际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进行补助。每完成替代1吨奖励0.8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及台账;替代前3年(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及替代后1年(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的生产报表、原辅料使用台账、成分证明(MSDS或组分报告、VOCs成分检测报告)、采购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4.设备改造方案和合同;
5.项目替代前后生产线或设备零件、原辅料情况照片;
6.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的原辅材料使用证明;
7.企业承诺书。
注:①以原辅材料(包括涂料、油墨、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替代量为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前3年(未达3年的,按改造前使用年限统计)使用量平均值、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登载的年使用量,就低进行补助。②企业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需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及减少的产能,不纳入补助范围。③申请源头替代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
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五、补助程序
1.企业根据自身与补助申请条件的符合情况,向所属镇(街道)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2.镇(街道)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照标准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3.企业承诺书
附件1
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
完成替代时间 |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料用量 (吨/年) | ||
完成替代量 (吨/年) | 完成替代比例(%) | ||
申请补助依据 | xxx【x】x号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企业开户银行 | 企业银行账号 | ||
企业声明:
本单位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本次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补助资金无异议。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属地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源头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信息 |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
环评 | 排污许可证 | 替代前近3年年均用量 | |||||
溶剂型油漆 | |||||||
溶剂型油墨 | |||||||
稀释剂 | |||||||
溶剂型胶粘剂 | |||||||
溶剂型固化剂 | |||||||
溶剂型清洗剂 | |||||||
溶剂型涂层剂 | |||||||
其它: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源头替代后溶剂型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信息 |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
排污许可证 | 替代后近1年年均用量 | ||||||
溶剂型油漆 | |||||||
溶剂型油墨 | |||||||
稀释剂 | |||||||
溶剂型胶粘剂 | |||||||
溶剂型固化剂 | |||||||
溶剂型清洗剂 | |||||||
溶剂型涂层剂 | |||||||
其它溶剂型: | |||||||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
排污许可证 | 替代后近1年年均用量 |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无溶剂涂料¨高固体分涂料 ¨辐射固化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非水性涂料 | |||||||
¨水性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胶印油墨 ¨雕刻凹印油墨 |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
¨水性涂层剂 ¨粉末涂层剂 | |||||||
其他: | |||||||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
溶剂型原辅材料替代量 (吨/年) | 替代比例(%) | ||||||
备注: 1.分别对应环评/排污登记表/实际用量填写,不涉及的留空或打“/”; 2.替代前近3年年均量(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 3.替代后近1年年均量(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 |
附件3
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XXXX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提供的《杭州市临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以及所有支撑/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核查工作,保证备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我公司本次补助申报认定的源头替代量 吨/年,在获得补助后持续3年内不降低。
四、我单位任何环节若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等相关违规行为,随时接受相关上级部门追缴补助及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