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2-8781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表彰激励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授予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取得卓越成效,在经济、社会和生态领域产生重大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二)专利奖。授予拥有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三)商标奖。授予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权、在推动商标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四)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予拥有合法版权(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智力活动成果,并在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1.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 3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被提名门类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为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的第一权利人。 5.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涉及的权利主体近3年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被提名单位。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被提名个人;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被提名个人的,其参评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
(二)项目资格条件 1.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2.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有效,没有权属争议。 3.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
三、提名要求
(一)大奖提名要求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提名、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高校提名、省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企和中央在浙企业提名、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省(部)属单位提名,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 2.设区市政府可共提名14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可各提名1项。
(二)门类奖提名要求 1.省(部)属单位〔包括省级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在浙国家部(委)属单位、中央在浙企业〕、省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提名;其中部属高校可各提名不超过10项,省属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省实验室可各提名不超过5项,其他省(部)属单位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 2.各设区市政府提名总量不超过450项。综合考量各地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绩效等情况确定提名数量。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及近3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个人提名的,须由所在专业领域2名以上院士或2名以上获奖个人共同提名且最多提名1项。近3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单位应在相关行业领域提名且各最多提名1项。 四、申报材料 1.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表; 2.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基本要件清单; 3.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自我评价表; 4.共有权利人知情同意书(被提名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
截止时间:2022年12月8日
不明事宜,请及时联系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储珊、杭晨,联系电话:0571-89541842;QQ群号:206827936。
附件:1. 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表、基本要件清单、自我评价表.rar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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