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2-87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2-0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临)市监处罚〔2022〕556号
日期:
2022-12-09 14:41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当事人: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经营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H3FKF31

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21幢整幢)二楼

经营者:曾光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

2022715日,我局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司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建议我部门撤销其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上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曾光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无法联系),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

另查明,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21幢整幢)二楼号,经询问相关人该地址没有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于20204月至202010月期间利用你公司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光华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刑初117),并处罚金3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住所与营业执照不符;

3、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袭文元(房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事实;

4、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12刑初171号,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判决的事实。

         2022年10月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市监(听)告字〔2022〕4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利用当事人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已因诈骗罪受到刑事判决,情节属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吊销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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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临)市监处罚〔2022〕556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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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经营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H3FKF31

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21幢整幢)二楼

经营者:曾光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

2022715日,我局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司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建议我部门撤销其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上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曾光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无法联系),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

另查明,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21幢整幢)二楼号,经询问相关人该地址没有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于20204月至202010月期间利用你公司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光华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刑初117),并处罚金3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临检建[2022]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住所与营业执照不符;

3、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袭文元(房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事实;

4、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12刑初171号,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判决的事实。

         2022年10月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市监(听)告字〔2022〕4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利用当事人名义骗取杭州市政府发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光华已因诈骗罪受到刑事判决,情节属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吊销杭州临安御宅家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