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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82/2022-791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发文日期 2022-02-2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公布蒙祖周等7人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通告
日期:
2022-02-21 14:24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515


编号:

杭临工决[2022]0007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金华


职工姓名:

王金华

性别:

年龄:

56




用人单位:

杭州和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10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5月04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工地


诊断时间:

2021年05月04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医疗诊断结论:


开放性指骨骨折(右中指)


2021年11月10日受理王金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5月4日上午8时左右,王金华在单位工地使用水泥搅拌设备时,右手不慎被搅拌机压伤。


王金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2年01月07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杭劳鉴〔2022〕33018539号


被 鉴 定 人

蒙祖周


居 住 地 址

杭州市临安区


用 人 单 位

杭州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伤 残 情 况

右侧尺骨中段骨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


鉴定结论为

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电子签章

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4)


2022年01月1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2]0014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临安宏越化工厂


职工姓名:

楼思明

性别:

年龄:

42




用人单位:

临安宏越化工厂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加工中心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单位


诊断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诊断机构:

杭州临安骨伤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头皮,胸部


医疗诊断结论:


胸3、4椎体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14日受理临安宏越化工厂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2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楼思明在单位开叉车时,全身多处不慎被桶压伤。


楼思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2年01月18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95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李王军

性别:

年龄:

51




用人单位: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临政储出[2019]19号地块商业开发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踝部


医疗诊断结论:


多处挫伤


2021年11月04日受理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李王军在单位工地拆模板时,左踝部不慎被重物压伤。


李王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97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王启军

性别:

年龄:

52




用人单位: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临政储出[2019]19号地块商业开发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下肢


医疗诊断结论:


下肢肌肉损伤(右侧缝匠肌断裂),皮肤裂伤(右膝内侧)


2021年11月04日受理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5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王启军在单位工地切割模板时,右大腿不慎被割伤。


王启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37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吴道浪


职工姓名:

吴道浪

性别:

年龄:

21



用人单位: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浙江省公安特警、警卫训练基地建设工程


诊断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胸部,腰部,其他


医疗诊断结论:


胸12—腰3椎体横突骨折,右第11肋骨折,头部外伤


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吴道浪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5月8日上午8时左右,吴道浪在单位工地装玻璃时,不慎摔伤。


吴道浪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1月11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77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余世杰


职工姓名:

余世杰

性别:

年龄:

33



用人单位:

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6月26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龙岗水厂及配套输水管网建设项目—天目山镇加压泵站厂区建筑工程


诊断时间:

2021年06月26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头皮,面颌部,其他


医疗诊断结论:


开放性颅骨骨折(左额骨),开放性眶骨骨折(左眶上壁),头皮撕脱,皮肤裂伤,多处挫伤


2021年11月04日受理余世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6月2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余世杰在单位工地切割时,不慎割伤面部。


余世杰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2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蒙祖周


职工姓名:

蒙祖周

性别:

年龄:

38



用人单位:

杭州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杭临城际铁路广场站地块开发PPP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诊断机构: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前臂


医疗诊断结论:


右侧尺骨中段骨折


2021年10月28日受理蒙祖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6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蒙祖周在工地拆架子时,右前臂不慎被倒塌的钢管砸伤。


蒙祖周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1月29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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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82/2022-7913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发文日期 2022-02-21
关于公布蒙祖周等7人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21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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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杭临工决[2022]0007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金华


职工姓名:

王金华

性别:

年龄:

56




用人单位:

杭州和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10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5月04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工地


诊断时间:

2021年05月04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医疗诊断结论:


开放性指骨骨折(右中指)


2021年11月10日受理王金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5月4日上午8时左右,王金华在单位工地使用水泥搅拌设备时,右手不慎被搅拌机压伤。


王金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2年01月07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杭劳鉴〔2022〕33018539号


被 鉴 定 人

蒙祖周


居 住 地 址

杭州市临安区


用 人 单 位

杭州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伤 残 情 况

右侧尺骨中段骨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


鉴定结论为

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电子签章

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4)


2022年01月1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2]0014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临安宏越化工厂


职工姓名:

楼思明

性别:

年龄:

42




用人单位:

临安宏越化工厂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加工中心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单位


诊断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诊断机构:

杭州临安骨伤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头皮,胸部


医疗诊断结论:


胸3、4椎体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14日受理临安宏越化工厂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2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楼思明在单位开叉车时,全身多处不慎被桶压伤。


楼思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2年01月18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95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李王军

性别:

年龄:

51




用人单位: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临政储出[2019]19号地块商业开发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踝部


医疗诊断结论:


多处挫伤


2021年11月04日受理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李王军在单位工地拆模板时,左踝部不慎被重物压伤。


李王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97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王启军

性别:

年龄:

52




用人单位:

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临政储出[2019]19号地块商业开发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下肢


医疗诊断结论:


下肢肌肉损伤(右侧缝匠肌断裂),皮肤裂伤(右膝内侧)


2021年11月04日受理杭州国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5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王启军在单位工地切割模板时,右大腿不慎被割伤。


王启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37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吴道浪


职工姓名:

吴道浪

性别:

年龄:

21



用人单位: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浙江省公安特警、警卫训练基地建设工程


诊断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胸部,腰部,其他


医疗诊断结论:


胸12—腰3椎体横突骨折,右第11肋骨折,头部外伤


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吴道浪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5月8日上午8时左右,吴道浪在单位工地装玻璃时,不慎摔伤。


吴道浪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1月11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77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余世杰


职工姓名:

余世杰

性别:

年龄:

33



用人单位:

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


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6月26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龙岗水厂及配套输水管网建设项目—天目山镇加压泵站厂区建筑工程


诊断时间:

2021年06月26日


诊断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头皮,面颌部,其他


医疗诊断结论:


开放性颅骨骨折(左额骨),开放性眶骨骨折(左眶上壁),头皮撕脱,皮肤裂伤,多处挫伤


2021年11月04日受理余世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6月2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余世杰在单位工地切割时,不慎割伤面部。


余世杰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2月03日


编号:

杭临工决[2021]0252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蒙祖周


职工姓名:

蒙祖周

性别:

年龄:

38



用人单位:

杭州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事故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杭州临安区杭临城际铁路广场站地块开发PPP项目


诊断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诊断机构: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前臂


医疗诊断结论:


右侧尺骨中段骨折


2021年10月28日受理蒙祖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1年6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蒙祖周在工地拆架子时,右前臂不慎被倒塌的钢管砸伤。


蒙祖周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电子签章

2021年11月29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