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14/2022-79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03-1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全面无烟迎亚运” 以案说法——2022年1月1日起,杭州正式进入无烟时代!
日期:
2022-03-11 15:02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2022年1月1日起,杭州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杭州正式进入无烟时代,全城再也没有控烟缓冲期和缓冲地带,进行全面禁烟。

近日,临安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接到杭州市12345群众投诉举报的交办单,反映辖区内某家汽车销售4S店内有人抽烟且工作人员未制止的情况。

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只见一楼办公室内办公桌上放置有一透明烟灰缸,内有2根烟蒂和少量烟灰;同样,在客户休息区内一张圆桌上放置有一个外部有烟斗标志的塑料罐,内有4根烟蒂和少量烟灰。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客户休息区监控发现,有一名员工将塑料罐递给客户,客户随后坐在休息区圆桌边抽烟,将烟灰弹在塑料罐内。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当日受理并立案。


普法时间: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

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要求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室)。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如今缓冲期结束,期限已届满,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也实行禁止吸烟。)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近年来,民众的公共卫生素质越来越强,监督意识也大幅提升,落实《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能进一步巩固我们美丽杭州的无烟环境建设成果,营造“无烟、绿色、文明” 的健康环境,助力绿色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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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03-11
“全面无烟迎亚运” 以案说法——2022年1月1日起,杭州正式进入无烟时代!
发布时间:2022-03-11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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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杭州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杭州正式进入无烟时代,全城再也没有控烟缓冲期和缓冲地带,进行全面禁烟。

近日,临安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接到杭州市12345群众投诉举报的交办单,反映辖区内某家汽车销售4S店内有人抽烟且工作人员未制止的情况。

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只见一楼办公室内办公桌上放置有一透明烟灰缸,内有2根烟蒂和少量烟灰;同样,在客户休息区内一张圆桌上放置有一个外部有烟斗标志的塑料罐,内有4根烟蒂和少量烟灰。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客户休息区监控发现,有一名员工将塑料罐递给客户,客户随后坐在休息区圆桌边抽烟,将烟灰弹在塑料罐内。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当日受理并立案。


普法时间: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

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要求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室)。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如今缓冲期结束,期限已届满,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也实行禁止吸烟。)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近年来,民众的公共卫生素质越来越强,监督意识也大幅提升,落实《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能进一步巩固我们美丽杭州的无烟环境建设成果,营造“无烟、绿色、文明” 的健康环境,助力绿色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