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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203/2022-794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3-0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征求《临安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
2022-03-07 14:48
来源:
区住房和建设局
浏览量:

各相关部门、单位、群众:

请对《杭州市临安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237日至2022315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二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

联系电话:58688834

 

 

                        区住建局

                      202237

 

 

 

 

 

临安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老年公寓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本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结合项目统筹推进实施。相关镇街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未来社区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计划统筹推进,落实“综合改一次”要求,协调推进成片、整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并落实必要的资金支持。有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

三、职责分工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梯办)负责领导、协调推进本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组织听证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理、民政、财政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

(一)民主协商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给予协助。

(二)项目表决

1.一般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需经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3.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符合本细则第条所称的老旧小区住宅情形,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三)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书自张贴第2天起算,公示应满10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第(四)款异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四)异议调解

1.对加梯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2.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亦可多次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进行记录。

3.申请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未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1)有一名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有两名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召开听证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五)项目申请

1.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相关权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品牌型号、幕墙类型、电梯后续管理及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案等内容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3.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如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审批

1.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预审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的)的应予受理。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区住建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方案。当场无法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区住建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1〕11号)中“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关于“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符合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对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施工监管

1.鼓励申请人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开展加装工作。加装电梯相关业主施工单位承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及开展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区住建局(加梯办)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意见书后,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属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时,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4.申请人应当使用本单元业主约定的设备型号,并按照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施工,如有调整的,应当重新统一单元楼意见,涉及结构和位置调整的,施工图需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

5.特种设备安装监督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资金补助

(一)资金保障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装电梯项目通过验收投用后,区财政给予25万元/台的补助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的费用原则上区财政统筹解决。(管线迁移总费用不能超10万元)

3.考核补助。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给予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8000元/台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专家聘请、购买第三方服务等与加梯工作相关的支出。

4.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配套一定的项目补助奖励。

(二)审核拨付程序

1.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需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申请人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管线迁移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报区住建局汇总,经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拨付给各管线单位

2.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

(3)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监理单位确认的管线迁移证明及开挖后现场照片。

4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临政办〔2019〕1号)废止。

 

附件二-征求意见反馈表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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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杭州市临安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237日至2022315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二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

联系电话:58688834

 

 

                        区住建局

                      202237

 

 

 

 

 

临安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老年公寓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本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结合项目统筹推进实施。相关镇街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未来社区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计划统筹推进,落实“综合改一次”要求,协调推进成片、整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并落实必要的资金支持。有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

三、职责分工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梯办)负责领导、协调推进本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组织听证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理、民政、财政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

(一)民主协商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给予协助。

(二)项目表决

1.一般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需经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3.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符合本细则第条所称的老旧小区住宅情形,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三)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书自张贴第2天起算,公示应满10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第(四)款异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四)异议调解

1.对加梯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2.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亦可多次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进行记录。

3.申请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未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1)有一名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有两名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召开听证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五)项目申请

1.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相关权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品牌型号、幕墙类型、电梯后续管理及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案等内容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3.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如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审批

1.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预审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的)的应予受理。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区住建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方案。当场无法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区住建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1〕11号)中“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关于“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符合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对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施工监管

1.鼓励申请人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开展加装工作。加装电梯相关业主施工单位承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及开展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区住建局(加梯办)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意见书后,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属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时,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4.申请人应当使用本单元业主约定的设备型号,并按照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施工,如有调整的,应当重新统一单元楼意见,涉及结构和位置调整的,施工图需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

5.特种设备安装监督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资金补助

(一)资金保障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装电梯项目通过验收投用后,区财政给予25万元/台的补助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的费用原则上区财政统筹解决。(管线迁移总费用不能超10万元)

3.考核补助。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给予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8000元/台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专家聘请、购买第三方服务等与加梯工作相关的支出。

4.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配套一定的项目补助奖励。

(二)审核拨付程序

1.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需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申请人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管线迁移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报区住建局汇总,经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拨付给各管线单位

2.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

(3)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监理单位确认的管线迁移证明及开挖后现场照片。

4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临政办〔2019〕1号)废止。

 

附件二-征求意见反馈表 (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