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22-8855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4-11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2〕3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22-04-19 17:04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2411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杭州市临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临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忠诚坚定、依法规范、高效务实、清正廉洁的政府紧紧围绕产业强区、富民安区、实干兴区,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动共同富裕,高水平建设“吴越名城·幸福临安”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贯彻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健全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立学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  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调解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机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依法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开展接访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效能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高效政府。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有效地履行区政府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督查情况分别于年中、年终向区政府报告。

(二)区长、副区长专题协调、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区长、副区长重要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书面反馈。

(四)区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定期向区人大、政协反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分解办理任务,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

第九章  规范办会办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财政、土地、规划三项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纪委监委负责人、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和审议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和杭州市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区政府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三项审批联席会议是指区财政审批联席会议、区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区规划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土地供应及处置、城镇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项审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协调后提出,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缺席会议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依次审核后交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后,交分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和报道。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阅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及重大事项的,应呈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核或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程序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区政府办公室要规范内部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章  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建设清廉政府。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不正之风。

第四十八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五十五条  从严安排区政府领导活动。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区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应遵循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函〔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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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杭州市临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临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忠诚坚定、依法规范、高效务实、清正廉洁的政府紧紧围绕产业强区、富民安区、实干兴区,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动共同富裕,高水平建设“吴越名城·幸福临安”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贯彻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健全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立学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  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调解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机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依法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开展接访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效能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高效政府。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有效地履行区政府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督查情况分别于年中、年终向区政府报告。

(二)区长、副区长专题协调、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区长、副区长重要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书面反馈。

(四)区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定期向区人大、政协反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分解办理任务,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

第九章  规范办会办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财政、土地、规划三项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纪委监委负责人、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和审议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和杭州市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区政府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三项审批联席会议是指区财政审批联席会议、区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区规划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土地供应及处置、城镇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项审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协调后提出,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缺席会议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依次审核后交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后,交分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和报道。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阅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及重大事项的,应呈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核或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程序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区政府办公室要规范内部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章  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建设清廉政府。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不正之风。

第四十八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五十五条  从严安排区政府领导活动。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区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应遵循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函〔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