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11/2022-8189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区划管理、地名服务,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地名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中长期专项规划;
(三)决定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殡葬殡仪服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立法决策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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