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76/2022-8200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临安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法治临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推进部级“智慧矫正中心”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或调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和适用情况适时修订。
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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