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23/2022-827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2-06-1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2-06-16 14:50
来源:
区发改局
浏览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精神,以及我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国有与民营互补,服务与监管并重,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的总体思路,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壮大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有效合作,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到2023年底,争取实现融资担保业务额1000亿元以上,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

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整体提升

(一)促进银担合作。构建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鼓励银行机构在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等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同等待遇。完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评价重要参考指标,并进行定期通报。

(二)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增信、融资撬动、担保放大和风险管理作用,支持其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深化主动营销,简化担保手续,多渠道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组建产业链优化提升联合授信体,探索“有效订单即给予担保”的模式。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增信支持力度,扶持产业发展。

(三)优化平台应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推动信息系统共建,实现银担批量业务合作。依托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发“政府+担保+银行+征信+企业”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理,优化企业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获得感。

(四)支持民营机构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能力。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等业务合作,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做好融资担保行业政策宣传、理论研讨、法律咨询、风险提示、教育培训、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等工作,搭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部门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领作用

(六)加快体系改革。以杭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控股(参股)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杭州供销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建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加强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统筹,合并、控股或参股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不能建立股权联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形成有效合作机制。

(七)加强合作对接。组建后的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集团开展对接合作,积极争取股权投资、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牵头建立“4222”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承担40%的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承担20%的风险)。

(八)切实降费增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纯信用担保业务,以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为限,提供无抵押的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九)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加大对“三农”及《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建立的“现代产业体系”中“5+3”重点产业的增信支持服务力度。拓宽“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服务范围,对地方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见贷即保”的批量担保模式。为优质民营企业发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提供增信支持。组建后的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要发挥在政策性担保业务领域的引领作用,探索建立市和区、县(市)政策性担保业务协同机制,引导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开展业务。

(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选人用人、薪酬待遇和激励约束等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牵头落实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代偿率容忍度放宽至5%;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任务目标,重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工作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并通报。

四、完善政策扶持举措

(十二)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保房管部门要依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不动产和房产抵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市场监管、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及业务发展情况安排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动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结合与银行机构业务合作情况,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安排资本金存放。

(十四)优化保费补贴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保费补贴。完善现有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办法,按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贴。

(十五)建立代偿补偿基金。鼓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进一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五、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十六)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和区、县(市)两级联合监管,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职能,进行多层次、组合式监督管理。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加强风险隐患的跟踪监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信用评级,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对融资担保机构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融资担保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1日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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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6-1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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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精神,以及我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国有与民营互补,服务与监管并重,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的总体思路,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壮大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有效合作,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到2023年底,争取实现融资担保业务额1000亿元以上,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

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整体提升

(一)促进银担合作。构建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鼓励银行机构在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等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同等待遇。完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评价重要参考指标,并进行定期通报。

(二)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增信、融资撬动、担保放大和风险管理作用,支持其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深化主动营销,简化担保手续,多渠道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组建产业链优化提升联合授信体,探索“有效订单即给予担保”的模式。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增信支持力度,扶持产业发展。

(三)优化平台应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推动信息系统共建,实现银担批量业务合作。依托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发“政府+担保+银行+征信+企业”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理,优化企业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获得感。

(四)支持民营机构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能力。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等业务合作,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做好融资担保行业政策宣传、理论研讨、法律咨询、风险提示、教育培训、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等工作,搭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部门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领作用

(六)加快体系改革。以杭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控股(参股)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杭州供销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建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加强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统筹,合并、控股或参股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不能建立股权联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形成有效合作机制。

(七)加强合作对接。组建后的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集团开展对接合作,积极争取股权投资、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牵头建立“4222”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承担40%的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承担20%的风险)。

(八)切实降费增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纯信用担保业务,以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为限,提供无抵押的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九)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加大对“三农”及《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建立的“现代产业体系”中“5+3”重点产业的增信支持服务力度。拓宽“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服务范围,对地方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见贷即保”的批量担保模式。为优质民营企业发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提供增信支持。组建后的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要发挥在政策性担保业务领域的引领作用,探索建立市和区、县(市)政策性担保业务协同机制,引导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开展业务。

(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选人用人、薪酬待遇和激励约束等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牵头落实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代偿率容忍度放宽至5%;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任务目标,重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工作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县(市)政府、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并通报。

四、完善政策扶持举措

(十二)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保房管部门要依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不动产和房产抵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市场监管、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及业务发展情况安排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动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结合与银行机构业务合作情况,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安排资本金存放。

(十四)优化保费补贴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保费补贴。完善现有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办法,按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贴。

(十五)建立代偿补偿基金。鼓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进一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五、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十六)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和区、县(市)两级联合监管,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职能,进行多层次、组合式监督管理。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加强风险隐患的跟踪监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信用评级,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对融资担保机构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融资担保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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