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2-8396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7-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临安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7-15 14:00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临安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临民〔2022〕32号)(以下简称《指引》)于2022年7月11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具体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背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和领域逐步扩大,涉及金额日益攀升。同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购买服务事前资质审核缺少标准、随意性大,使得个别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公信力下降。

目的: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本《指引》。

二、制定过程

2022年3月初,区民政局前后两次开展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年检情况,形成《指引》初稿。并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相关部门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的意见建议,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指引》。《指引》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予以印发。制发全过程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11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本指引适用于在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此部分对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人员提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人员应当熟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财税知识和具备相应的会计核算业务水平。

第三部分“会计核算”。此部分对依法设账、税务登记、记账方式、核算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款项支付作了具体要求。鼓励社会组织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归口会计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部分“会计监督”。此部分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内部监督、财务公开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监督。

第五部分“收入管理”。此部分对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捐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赠收入;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四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六部分“支出管理”。此部分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业务管理经费的,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求,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费用列支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此部分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剩余资产等资产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八部分“票据管理”。此部分对发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银行票据以及普通收据等购入、领用、保管、注销等环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商品销售等应税行为发生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时,应当向会员开具套印财政部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在实际收到公益性捐赠时,应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九部分“财务档案管理”。此部分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移交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时履行登记和报批手续;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部分“罚 则”。此部分收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中罚则条款。

第十一部分“附则”。明确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 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解读人:盛伟(局长)

联系方式:637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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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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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临民〔2022〕32号)(以下简称《指引》)于2022年7月11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具体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背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和领域逐步扩大,涉及金额日益攀升。同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购买服务事前资质审核缺少标准、随意性大,使得个别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公信力下降。

目的: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本《指引》。

二、制定过程

2022年3月初,区民政局前后两次开展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年检情况,形成《指引》初稿。并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相关部门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的意见建议,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指引》。《指引》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予以印发。制发全过程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11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本指引适用于在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此部分对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人员提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人员应当熟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财税知识和具备相应的会计核算业务水平。

第三部分“会计核算”。此部分对依法设账、税务登记、记账方式、核算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款项支付作了具体要求。鼓励社会组织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归口会计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部分“会计监督”。此部分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内部监督、财务公开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监督。

第五部分“收入管理”。此部分对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捐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赠收入;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四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六部分“支出管理”。此部分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业务管理经费的,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求,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费用列支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此部分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剩余资产等资产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八部分“票据管理”。此部分对发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银行票据以及普通收据等购入、领用、保管、注销等环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商品销售等应税行为发生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时,应当向会员开具套印财政部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在实际收到公益性捐赠时,应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九部分“财务档案管理”。此部分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移交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时履行登记和报批手续;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部分“罚 则”。此部分收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中罚则条款。

第十一部分“附则”。明确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 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解读人:盛伟(局长)

联系方式:6372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