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2-842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7-2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日期:
2022-07-28 18:29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以及省、市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养老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第四条 本细则补助原则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第二章  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运营

(一)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符合标准且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立项新建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改扩建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其他无星级且正常对外开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化运营运营补助上浮20%。

(二)镇街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1.运营补助。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星级评定、定量服务和社会化运营情况综合评定给予运营补助。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7万元和15万元补助;定量服务由居家上门服务、助餐服务、全(日)托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组成,分别应达到6000人次(含)、8000人次(含)、1000人次(含)6场次(含)以上,应补助资金占比分别为40%、40%、10%、10%。

2.不予补助的情形。无星级的不予补助,未开展实质性社会化运营的不予补助中心内设在养老机构内部的,按照核定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第六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

(一)村(社)老年食堂补助(不含家宴厨房)

1.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或村(社区)兴办老年食堂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能满足20人以上就餐的,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餐饮企业和养老机构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为村(社)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堂食服务,采用定额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补助。年均就餐5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每年3万元定额补助,年均就餐3000(含)-5000人次的给予每年1万元定额补助年均就餐3000人次以下的不予补助同时按实际就餐人次量给予每人每餐次5元补助。老年食堂为本村(社区)或周边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配送费补助

村(社区)老年食堂与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址的不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二)配送餐服务补助(暂指中餐)

1.保障对象。临安区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及其他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无人照料老人其中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优先保障。

2.补助标准社会助餐企业(组织)开展堂食和送餐服务的,每人每次5标准给予就餐补助。配送至助餐点的,每人每次3标准给予配送费补助,配送至老年人家庭的,每人每次5标准给予配送费补助。

第七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区级和镇(街道)举办的立项或经主管单位批准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新建的区级、镇(街道)举办的光荣院、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福利机构以及修缮类改造项目。区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助。杭州市级补助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以上5万元。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具体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合并执行。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规定,对临安区籍有效期内持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和8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25元等值的养老服务(重阳分),其中度以上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按照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标准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持证奖励按杭州市级补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每年5月底前由镇(街道)申报项目,区民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验收合格后资金补助于次年发放。

(二)设施运营补助按照镇街自评、推荐评定星级等级,第三方评估、定量服务等方式确认补助标准。

(三)助餐服务补助《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助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民(2021)51号)执行由辖区镇(街道)组织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区民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关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服务的,服务期限暂停期间连续计算,服务量按日均值视同计算。

第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发改立项或部门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经镇(街道)初审区民政局审批,并提交数据真实性声明和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民政局审核后,补助资金将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21〕9号)、《临安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临民2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镇(街道)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财务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各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财力,落实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定期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适时对全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天目颐养”数字化平台,实施智慧监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2022年7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有关各类补助项目按本细则执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19〕24号)、《杭州市临安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19〕25号)同时废止。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211/2022-8429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7-28
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28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以及省、市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养老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第四条 本细则补助原则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第二章  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运营

(一)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符合标准且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立项新建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改扩建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其他无星级且正常对外开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化运营运营补助上浮20%。

(二)镇街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1.运营补助。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星级评定、定量服务和社会化运营情况综合评定给予运营补助。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7万元和15万元补助;定量服务由居家上门服务、助餐服务、全(日)托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组成,分别应达到6000人次(含)、8000人次(含)、1000人次(含)6场次(含)以上,应补助资金占比分别为40%、40%、10%、10%。

2.不予补助的情形。无星级的不予补助,未开展实质性社会化运营的不予补助中心内设在养老机构内部的,按照核定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第六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

(一)村(社)老年食堂补助(不含家宴厨房)

1.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或村(社区)兴办老年食堂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能满足20人以上就餐的,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餐饮企业和养老机构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为村(社)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堂食服务,采用定额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补助。年均就餐5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每年3万元定额补助,年均就餐3000(含)-5000人次的给予每年1万元定额补助年均就餐3000人次以下的不予补助同时按实际就餐人次量给予每人每餐次5元补助。老年食堂为本村(社区)或周边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配送费补助

村(社区)老年食堂与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址的不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二)配送餐服务补助(暂指中餐)

1.保障对象。临安区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及其他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无人照料老人其中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优先保障。

2.补助标准社会助餐企业(组织)开展堂食和送餐服务的,每人每次5标准给予就餐补助。配送至助餐点的,每人每次3标准给予配送费补助,配送至老年人家庭的,每人每次5标准给予配送费补助。

第七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区级和镇(街道)举办的立项或经主管单位批准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新建的区级、镇(街道)举办的光荣院、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福利机构以及修缮类改造项目。区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助。杭州市级补助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以上5万元。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具体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合并执行。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规定,对临安区籍有效期内持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和8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25元等值的养老服务(重阳分),其中度以上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按照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标准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持证奖励按杭州市级补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每年5月底前由镇(街道)申报项目,区民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验收合格后资金补助于次年发放。

(二)设施运营补助按照镇街自评、推荐评定星级等级,第三方评估、定量服务等方式确认补助标准。

(三)助餐服务补助《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助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民(2021)51号)执行由辖区镇(街道)组织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区民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关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服务的,服务期限暂停期间连续计算,服务量按日均值视同计算。

第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发改立项或部门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经镇(街道)初审区民政局审批,并提交数据真实性声明和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民政局审核后,补助资金将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按照《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21〕9号)、《临安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临民2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镇(街道)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财务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各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财力,落实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定期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适时对全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天目颐养”数字化平台,实施智慧监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2022年7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有关各类补助项目按本细则执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19〕24号)、《杭州市临安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临民2019〕25号)同时废止。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