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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860/2022-8365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於潜镇 成文日期 2022-04-1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於潜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2-07-08 17:08
来源:
於潜镇
浏览量:

机关各科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关于推进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临委法办〔2020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在镇党委政府指导下,由於潜司法所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党政办参与,镇法律顾问补充。司法所统筹做好村(居)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流程:由业务科室向党政办提交审查申请,初审通过后,交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司法所负责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做好登记。

第四条  自司法所收齐材料之日起,党的规范性文件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规范性文件于5-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不少于7个工作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机关合同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应提交材料包括:

党的规范性文件

1. 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相关制定依据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风险评估等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 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

1.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 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材料等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

1. 合同文本草案;

2. 合同制定情况说明(阐明合同背景、目标、对方资质、协商过程,合同主要内容和后期举措)

3.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2.法律依据材料

3.主要证据(执法文书、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团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业务科室视情况予以采纳。如起草业务科室认为合法性审查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异议,并写明理由,司法所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需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件:1.於潜镇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

2.於潜镇合法性审查工作目录及时限

3.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

 

 

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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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於潜镇於潜镇
成文日期 2022-04-18
关于印发《於潜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信息来源: 於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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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关于推进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临委法办〔2020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在镇党委政府指导下,由於潜司法所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党政办参与,镇法律顾问补充。司法所统筹做好村(居)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流程:由业务科室向党政办提交审查申请,初审通过后,交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司法所负责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做好登记。

第四条  自司法所收齐材料之日起,党的规范性文件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规范性文件于5-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不少于7个工作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机关合同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应提交材料包括:

党的规范性文件

1. 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相关制定依据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风险评估等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 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

1.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制定情况说明以及政策解读;

2. 征求意见和采纳反馈情况;

3.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4.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根据文件内容选择性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材料等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

1. 合同文本草案;

2. 合同制定情况说明(阐明合同背景、目标、对方资质、协商过程,合同主要内容和后期举措)

3. 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2.法律依据材料

3.主要证据(执法文书、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团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业务科室视情况予以采纳。如起草业务科室认为合法性审查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异议,并写明理由,司法所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需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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