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77/2023-86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水利水电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杭州临安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中核临安区潜川镇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3]1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上沃村,项目区四周主要为农田、园地、林地及村庄。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组件、集电线路等。项目区流转土地面积43.3329hm2,其中永久占地0.0839hm2,临时占地43.2490hm2。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4.8975hm2,其中光伏支架区占地 0.0839hm2,光伏施工回填区占地0.8565hm2,施工便道占地2.6211hm2,田间道路修复面积1.312hm2,田间沟渠修复面积0.024hm2。项目总投资1770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40万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2月开工,2024年7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计算。属地镇政府已完成场平,光伏矩阵桩基础施工采用振动法微孔钻孔灌注桩,桩基施工不产生钻渣,项目建设土方开挖总量0.28万m3,均为表土;填方0.28万m3,均为表土;开挖自身利用土方0.28万m3,均为表土。无余方(施工区场地平整由属地政府交地前完成)。
三、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3.332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表土保护率92%。
六、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4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光伏支架施工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9404hm2,主要为光伏支架区、光伏施工回填区。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剥离表土、绿化覆土、撒播植草。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有场地平整、防尘网覆盖、填土编织袋围护及拆除。
Ⅱ区田间道路和田间沟渠防治区,防治面积1.3360hm2,主要为田间道路及田间沟渠修复。防治措施主要包括:田间沟渠、临时沉沙池。
Ⅲ区恢复园地防治区:防治面积38.4354hm2,主要为恢复园地。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恢复园区。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主要包括:临时沉沙池。
Ⅳ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面积2.6211hm2,主要为施工道路。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恢复园区。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防尘网覆盖。
七、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时,应当一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交底。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八、后续施工过程中尽快落实好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九、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960.4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1.56万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水行政部门提交余方处置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按项目实际建设扰动面积4.8975hm2计征,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344万元。
联系人:中航(浙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9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3616065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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