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03/2023-87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11-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3-11-17 08:55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为规范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将相关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关于实施城市水价改革的通知》(临价〔2014〕45号 等有关规定

、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城公共管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代征;城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锦城、锦北、锦南、玲珑街道)和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排水有限公司(青山湖街道)代征;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征收标准

目前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临安市物价局文件(临价2014〕45号)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6/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中,一般工业企业含建筑业污水处理费为1.8/立方米,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为2.2/立方米,经营性用水、非经营性用水(非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费为1.5/立方米;特种用水(非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费为1.5/立方米。如遇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征收程序

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和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排水有限公司应当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送缴费通知于次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报送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并于次月15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按期足额向代征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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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11-17
关于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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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将相关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关于实施城市水价改革的通知》(临价〔2014〕45号 等有关规定

、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城公共管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代征;城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锦城、锦北、锦南、玲珑街道)和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排水有限公司(青山湖街道)代征;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征收标准

目前临安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临安市物价局文件(临价2014〕45号)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6/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中,一般工业企业含建筑业污水处理费为1.8/立方米,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为2.2/立方米,经营性用水、非经营性用水(非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费为1.5/立方米;特种用水(非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费为1.5/立方米。如遇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征收程序

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和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排水有限公司应当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送缴费通知于次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报送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并于次月15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按期足额向代征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