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3-873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3-11-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3]123号关于临政工出【2023】6号年产5000万米高档环保型三D科技纸、15000吨装饰纸及2000万张浸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日期:
2023-11-17 17:0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名称

临政工出【2023】6号年产5000万米高档环保型三D科技纸、15000吨装饰纸及2000万张浸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宏渡村夏禹桥玲珑工业园区内。

区域评估情况

园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8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添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E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山路551(1幢101)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钱某某

联系电话:1*******9

授权经办人姓名:吕某某

联系电话:1*******6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261376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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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17
临水许准[2023]123号关于临政工出【2023】6号年产5000万米高档环保型三D科技纸、15000吨装饰纸及2000万张浸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3-11-1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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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工出【2023】6号年产5000万米高档环保型三D科技纸、15000吨装饰纸及2000万张浸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宏渡村夏禹桥玲珑工业园区内。

区域评估情况

园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8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添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E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山路551(1幢101)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钱某某

联系电话:1*******9

授权经办人姓名:吕某某

联系电话:1*******6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261376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