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14/2023-874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发文字号 临卫发〔2023〕70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3-11-22 15:56
来源:
区卫计局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临安区重塑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机制方案》,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着优转、老退、劣汰策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能长期扎根在基层村卫生室(站)、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的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

第二条 本着创新竞争机制,规范管理思路,探索建立乡村医生聘用和晋升机制,打通乡村医生流动通道,促进乡村医生迭代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是指在区卫健局备案纳入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用机制

第四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在临安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乡村医生,且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应执业资格的,并在区卫健局组织的日常考核中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特别优秀的乡村医生,通过公开招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要服从所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安排,必须在村卫生室(站)服务满五年,未满期限的,因个人原因离开的取消事业编制身份,且两年内不得参加临安区卫健系统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六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站)的统一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需求,经所在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区卫健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实施自主招聘,招聘人员按照乡村医生聘任管理。自聘范围人员主要为以下几类:

(一)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执业资质,年龄3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由区卫健局统一集中培养的定向委培生、中医师承人员。

(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未经区卫健局统一招聘(备案)的人员将不再纳入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三、晋升机制

第八条 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中级职称的临床医生须在村卫生室(站)连续服务六个月以上。同时将巡回诊疗服务纳入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内容,且巡回诊疗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服务基层总时间的50%

第九条 加大激励措施,对在村卫生室(站)服务满10年以上并继续在村卫生室(站)服务的,连续三年考核良好及以上人员,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中给予倾斜。

四、考核机制

第十条 考核按照《临安区村卫生室(站)规范化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临卫发【20215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区卫健局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考核,分为日常绩效考核和集中考核。日常绩效考核按照《临安区规范村卫生室管理》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硬件设施、制度建设、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知晓率满意度及医德医风大类内容,采取年度与平时抽查、现场评估与远程评估等相结合方式实施考核,按照6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集中考核为理论和实操考核,按照4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与薪酬、聘任挂钩。考核为优秀的,绩效工资按100%发放;考核为良好的,绩效工资按95%发放;考核为合格的,绩效工资按9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按60%比例发放,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或年龄65周岁以上且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乡村医生聘用合同;7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再聘用。

五、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人员经费保障。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临卫发〔2023〕70号 -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卫健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pdf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414/2023-874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计局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发文字号 临卫发〔2023〕7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信息来源: 区卫计局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临安区重塑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机制方案》,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着优转、老退、劣汰策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能长期扎根在基层村卫生室(站)、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的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

第二条 本着创新竞争机制,规范管理思路,探索建立乡村医生聘用和晋升机制,打通乡村医生流动通道,促进乡村医生迭代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是指在区卫健局备案纳入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用机制

第四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在临安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乡村医生,且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应执业资格的,并在区卫健局组织的日常考核中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特别优秀的乡村医生,通过公开招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要服从所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安排,必须在村卫生室(站)服务满五年,未满期限的,因个人原因离开的取消事业编制身份,且两年内不得参加临安区卫健系统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六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站)的统一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需求,经所在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区卫健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实施自主招聘,招聘人员按照乡村医生聘任管理。自聘范围人员主要为以下几类:

(一)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执业资质,年龄3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由区卫健局统一集中培养的定向委培生、中医师承人员。

(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未经区卫健局统一招聘(备案)的人员将不再纳入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三、晋升机制

第八条 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中级职称的临床医生须在村卫生室(站)连续服务六个月以上。同时将巡回诊疗服务纳入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内容,且巡回诊疗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服务基层总时间的50%

第九条 加大激励措施,对在村卫生室(站)服务满10年以上并继续在村卫生室(站)服务的,连续三年考核良好及以上人员,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中给予倾斜。

四、考核机制

第十条 考核按照《临安区村卫生室(站)规范化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临卫发【20215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区卫健局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考核,分为日常绩效考核和集中考核。日常绩效考核按照《临安区规范村卫生室管理》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硬件设施、制度建设、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知晓率满意度及医德医风大类内容,采取年度与平时抽查、现场评估与远程评估等相结合方式实施考核,按照6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集中考核为理论和实操考核,按照4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与薪酬、聘任挂钩。考核为优秀的,绩效工资按100%发放;考核为良好的,绩效工资按95%发放;考核为合格的,绩效工资按9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按60%比例发放,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或年龄65周岁以上且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乡村医生聘用合同;7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再聘用。

五、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人员经费保障。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临卫发〔2023〕70号 -临安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卫健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