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596/2023-8786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发文字号 | 临科字〔2023〕40号 | 有效性 |
为全面贯彻落实“产业强区”战略,推动全区孵化载体提质增效,现根据《关于促进“双招双引”推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楼宇利用的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临安区范围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科技部门备案的孵化载体。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孵化载体备案、基础考核及绩效奖励,加强对孵化载体的管理和引导,推动临安区大孵化器建设。
三、载体备案
(一)备案条件
1.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注册地在临安范围内;
2.孵化器建筑面积原则上在3000平方米以上,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可降至500平方米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且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
3.发展定位明确,符合临安产业导向;
4.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5.孵化器入驻企业在20家及以上,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在15家及以上,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与我区产业关联度高,并符合在孵企业备案条件。
(二)备案流程
企业若满足孵化载体备案基本条件,可将备案材料报至区孵化器协会初审,协会审核通过后再报至所属镇街、平台审核盖章,最后将材料送至区科技局备案。已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备案。
(三)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表、管理团队材料、运营管理制度文件、入驻企业清单、房屋产权证明、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上述材料一式二份。
四、载体管理
(一)日常管理。经区级备案的孵化载体须积极开展企业招引、培育等孵化业务,并配合区科技局和所属镇街、平台按时完成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如运营主体变更、孵化场地缩减)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书面报告,若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则取消备案资格。
(二)基础考核。自孵化载体备案通过当年起,每年度开展一次基础考核,并按照孵化载体基础建设、招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效益等指标设置一定分值进行考核。
(三)绩效奖励。自孵化载体并成功认定杭州市级孵化平台当年起,每年度根据主体创建、企业培育等各类绩效指标,组织开展绩效奖励申报。
五、扶持政策
(一)基础考核奖。对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开展基础考核,综合载体面积、考核结果、载体级别等情况,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考核奖励。
1.奖励计算公式:基础考核奖=补助额度×考核分数×补助系数÷100。(当年已享受运营费补助的孵化载体不予奖励)
2.补助额度。根据科技孵化载体体量的不同,确定补助额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年。孵化器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5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额度提高5万元。众创空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额度为4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0平方米额度提高5万元,最高60万元。
3.考核分数。按照全区孵化载体基础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2)打分,以百分制计算,加上加分项最高为100分。
4.补助系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备案等各级载体的补助系数分别为1.1、1.05、1、0.8。
5.结果运用:
①按照考核分数将平台分为4档,其中85分及以上为A档,70分及以上为B档,60分及以上为C档,60分以下为D档。
②按照各档次进行排名通报,其中A-C档可以享受基础考核奖、业绩提质奖,D档取消本年度享受基础考核奖、业绩提质奖和经营效益贡献奖励的资格。
③连续2年基础考核为D档的载体,取消区级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二)业绩提质奖。对通过基础考核的孵化载体,根据孵化载体运营绩效情况,每年给予市级及以上载体不超过200万元/年的业绩提质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内容如下:
1.载体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再追加奖励50万元。各级众创空间备案通过按孵化器标准减半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2.企业引育奖励。运营主体从在孵企业中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雏鹰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境外红筹上市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企业、A股上市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从区外每引进一家上述类型企业(须落地在孵化场地内)按培育奖励标准的8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每家企业按最高奖励计算)
3.高层次人才引育奖励。当年度每新引育认定一名B类及以上、C类人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在孵企业质量提升奖励。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国高企、雏鹰计划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3家/千平方米且总数不低于15家(众创空间只需满足达到15家的条件),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5.知识产权覆盖率提升奖励。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覆盖率(具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占全部在孵企业数量之比)首次达到100%、75%、50%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融资奖励。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被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投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企业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额每满5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融资项目最高奖励运营主体20万元。
7.毕业企业提升奖励。孵化毕业企业留区发展的,毕业两年内租赁厂房(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租赁满半年的,每家奖励运营主体5万元。毕业3年内获得工业用地的,每家奖励运营主体20万元。(毕业条件参照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8.创新大赛获奖奖励。在孵企业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含科技城、锦南新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至三等奖的,每有一家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同一家企业按最高奖项计算。
(三)组织实施。运营主体根据管理办法和征集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基础考核、绩效奖励相关佐证资料;材料报至所属镇街、平台初审盖章后,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必要时,将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
(四)奖励拨付。每年按照奖励标准进行拨付。当年已享受运营费补助的孵化载体不重复享受基础考核奖补助。
六、其它
出现以下情况的,考核直接按D档计:一是孵化载体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二是孵化载体在申报政策补助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临安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杭州市临安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科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基础考核评分表
附件:
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基础考核评分表
序号 | 指标 内容 |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基础建设 | 孵化载体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运营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每增加1万平米,专职人员须增加1人。(其中不少于50%应获得相关从业证书) | 5 | 未达标不得分。 |
2 | 签约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园区一站式服务平台。 | 5 | 每签约一家服务机构得0.2分,最高得3分。一站式服务平台按实际建设情况赋分,最高得2分。 | |
3 | 建立微信公众号并开展信息宣传。 | 5 | 信息每1篇得0.2分,最高3分,信息被科技局或属地镇街(平台)采纳每篇得0.5分。合计最高5分。 | |
4 | 配备便利店、食堂、创业咖啡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 5 | 根据园区实际配套设施情况赋分。 | |
5 | 完成logo等形象展示,孵化场地创业氛围良好。 | 3 | 视情况赋分。 | |
6 | 开展园区党建相关工作。 | 6 | 完成园区党组织设立(自建或共建)得2分。按要求报送党建相关材料、开展党建活动的视情况赋分,最高4分。 | |
7 | 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作消防安全台账,并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 5 | 按孵化载体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赋分,最高5分,考核不合格取消基础考核奖励。 | |
8 | 双招双引 | 孵化器每年新引进企业不少于1家/千平米,最低要求10家,众创空间每年引进企业不少于7家。 | 15 | 达标得10分,每多1家加1分,每少一家扣1.5分,最高15分。(新引进企业半数以上要符合企业备案条件) |
9 | 完成平台招商手册制作,提供有效招商信息。 | 5 | 完成手册制作得2分;提供有效招商信息每条得1分,最高3分。 | |
10 | 引进35周岁以下首次来临就业的大学生及海内外创业人才(硕士及以上学历,占股15%及以上)。 | 10 | 引进大学生加0.2分/人,最高5分;引进海外创业人才,硕士加1分/人,博士加2分/人,引进国内创业人才,硕士加0.5分/人,博士加1分/人;合计最高得10分。 | |
11 | 服务能力 | 全年举办创业创新活动不少于15场次。 | 5 | 每少1场扣1分。(团建等类型活动最多计算5场) |
12 | 聘用创业导师为企业提供服务。 | 5 | 视导师数量、服务次数和绩效赋分,最高5分。 | |
13 | 服务企业获得投融资。 | 6 | 自有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每家得0.5分(投资额5万以上),最高2分;在孵企业获专业投资机构投融资合计达到50万,200万,1000万元,分别得1分,2分,4分。 | |
14 | 服务孵化企业获得知识产权。 | 10 | 在孵企业当年每申请、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分别得0.5分、2分,每新增1件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新增1件软件著作权得0.25分,每家企业最高2分。 | |
15 | 经济效益 | 入驻企业营收坪效。 | 5 | 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分别每达到15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得1分,最高5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
16 | 入驻企业税收坪效。 | 5 |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税收分别每达到10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得1分,最高5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 |
17 | 加分项 | 配合科技局、区孵化器协会开展相应工作。(如数据统计、为在孵化企业减免租金等) | 6 | 按照开展情况赋分,最高6分。 |
18 | 鼓励民营企业自持或租赁房产运营孵化载体。 | 5 | 2000平方米以下得2分,2000-10000平方米得3.5分,10000平方米以上得5分。 | |
19 | 创建专业化孵化载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 | 5 | 创建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得2分。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服务情况赋分,最高3分。 | |
20 | 服务企业实施各级科技项目。 | 10 | 在孵企业新实施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每项分别得2分、3分、5分、10分,最高10分。(每家企业按实施项目最高级别计算) | |
21 | 为园区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 6 | 覆盖企业达10家得3分,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家再得1分,最高6分。 | |
22 | 主办或承办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活动。 | 5 | 区级、市级、省级及以上活动每场分别加1分、3分、5分,最高5分。 | |
23 | 入驻企业年技术交易额。 | 10 | 入驻企业年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得1分;达到200万元得2分;达到500万元得3分;达到800万元的得4分;800万元以上的,在原基础上每增加200万元再得1分,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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