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596/2023-8786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文字号 临科字〔2023〕52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修订《临安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12-22 11:01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安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下称风险池基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升基金运行绩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提升,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池基金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自主申请、择优推荐、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帮助我区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风险池基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临安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双招双引入区协议企业、各级科技孵化平台在孵企业。

第四条 风险池基金重点支持范围为符合临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领域属于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近三年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且完成情况良好的企业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风险池基金由临安区人民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按照4:4:2的风险承担比例出资组建,临安区人民政府出资部分由区金控公司代为出资,存入指定的风险池资金账户,银行、担保公司应出资部分可不存入指定的风险池资金账户,银行按不高于财政出资额的20倍进行放大贷款。

第六条 风险池基金项目下的业务,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利率)+50基点(BP),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按不高于每笔实际担保额1%收取。除此之外,银行和担保公司对于贷款企业不再有任何附加收费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的风险池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若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每年可享受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1.企业上年度纳入区级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名单;

2.企业上年度技术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拥有C类及以上人才;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且增长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八条 从2022年1月1日起,单个企业入池不超过五年,享受风险池基金贷款贴息政策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为更好的发挥风险池基金扶持初创企业作用,各合作银行每年投放风险池基金贷款支持初创企业(成立时间5年内或资产总额2000万以下)和成熟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6,且支持初创企业数每年不少于1家。

第十条 建立合作银行退出机制,对风险池基金贷款支持企业连续两年均少于3家或支持初创企业数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合作银行将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出现逾期的,临安区人民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应共同配合联合催收;催收后仍未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各方及时按4:4:2的比例承担风险,其中临安区人民政府实际承担的风险以存入风险池资金为限。担保机构、银行负责对债务进行追偿(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在扣除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最终追偿收回款项,优先偿付超出风险池实际承担部分,剩余追回款项按风险池各方出资比例返还风险池。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入池时,由企业向风险池基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步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批,双方审核通过后报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进行科室联审并报班子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三方在《杭州市临安区科技金融贷款风险池风险匹配函》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对风险池基金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出险的,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风险池基金合作各方要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及时掌握企业情况,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管理措施。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审查贷款用途真实性、跟踪贷款实际去向,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风险池贷款的安全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临安区科技局、临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临安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临科字〔201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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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办公室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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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安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下称风险池基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升基金运行绩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提升,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池基金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自主申请、择优推荐、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帮助我区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风险池基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临安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双招双引入区协议企业、各级科技孵化平台在孵企业。

第四条 风险池基金重点支持范围为符合临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领域属于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近三年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且完成情况良好的企业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风险池基金由临安区人民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按照4:4:2的风险承担比例出资组建,临安区人民政府出资部分由区金控公司代为出资,存入指定的风险池资金账户,银行、担保公司应出资部分可不存入指定的风险池资金账户,银行按不高于财政出资额的20倍进行放大贷款。

第六条 风险池基金项目下的业务,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利率)+50基点(BP),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按不高于每笔实际担保额1%收取。除此之外,银行和担保公司对于贷款企业不再有任何附加收费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的风险池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若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每年可享受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1.企业上年度纳入区级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名单;

2.企业上年度技术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拥有C类及以上人才;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且增长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八条 从2022年1月1日起,单个企业入池不超过五年,享受风险池基金贷款贴息政策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为更好的发挥风险池基金扶持初创企业作用,各合作银行每年投放风险池基金贷款支持初创企业(成立时间5年内或资产总额2000万以下)和成熟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6,且支持初创企业数每年不少于1家。

第十条 建立合作银行退出机制,对风险池基金贷款支持企业连续两年均少于3家或支持初创企业数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合作银行将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出现逾期的,临安区人民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应共同配合联合催收;催收后仍未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各方及时按4:4:2的比例承担风险,其中临安区人民政府实际承担的风险以存入风险池资金为限。担保机构、银行负责对债务进行追偿(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在扣除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最终追偿收回款项,优先偿付超出风险池实际承担部分,剩余追回款项按风险池各方出资比例返还风险池。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入池时,由企业向风险池基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步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批,双方审核通过后报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进行科室联审并报班子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三方在《杭州市临安区科技金融贷款风险池风险匹配函》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对风险池基金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出险的,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风险池基金合作各方要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及时掌握企业情况,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管理措施。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审查贷款用途真实性、跟踪贷款实际去向,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风险池贷款的安全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临安区科技局、临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临安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临科字〔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