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03/2023-67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07-0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56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3-07-03 15:44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詹有耕代表:

您在临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代表建议《关于允许农民搭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区人大办已交区住建局主办,经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三改一拆”办(美镇办)协办意见,现将主办意见书面反馈如下:

一、上位法有关规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农发〔2019〕11号)“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这两条规定是区县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临安区现行情况

我区现行《临安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9〕1号)规定宅基地占地标准:1. 使用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等)新建的,不超过125 平方米;2.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超过140 平方米(原基拆建两人及以上);3. 户内人口仅为一人的,不超过110平方米。目前,镇街审批农房基本上都是顶格审批(110、125、140平方米)。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房审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近期已起草《临安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如果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外,设定附房面积,与上位法不符,区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将无法通过。

三、办理情况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农民自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按现行规定允许建设附属用房,但占地面积须包含在合法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内,不能超占。再次感谢您对我局住建工作的支持。

分管领导:祝群

联系人:周洁鑫

联系电话:63700600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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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56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03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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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有耕代表:

您在临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代表建议《关于允许农民搭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区人大办已交区住建局主办,经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三改一拆”办(美镇办)协办意见,现将主办意见书面反馈如下:

一、上位法有关规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农发〔2019〕11号)“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这两条规定是区县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临安区现行情况

我区现行《临安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9〕1号)规定宅基地占地标准:1. 使用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等)新建的,不超过125 平方米;2.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超过140 平方米(原基拆建两人及以上);3. 户内人口仅为一人的,不超过110平方米。目前,镇街审批农房基本上都是顶格审批(110、125、140平方米)。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房审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近期已起草《临安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如果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外,设定附房面积,与上位法不符,区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将无法通过。

三、办理情况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农民自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按现行规定允许建设附属用房,但占地面积须包含在合法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内,不能超占。再次感谢您对我局住建工作的支持。

分管领导:祝群

联系人:周洁鑫

联系电话:63700600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