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23-671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詹有耕代表:
您在临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代表建议《关于允许农民搭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区人大办已交区住建局主办,经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三改一拆”办(美镇办)协办意见,现将主办意见书面反馈如下:
一、上位法有关规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农发〔2019〕11号)“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这两条规定是区县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临安区现行情况
我区现行《临安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9〕1号)规定宅基地占地标准:1. 使用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等)新建的,不超过125 平方米;2.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超过140 平方米(原基拆建两人及以上);3. 户内人口仅为一人的,不超过110平方米。目前,镇街审批农房基本上都是顶格审批(110、125、140平方米)。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房审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近期已起草《临安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如果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外,设定附房面积,与上位法不符,区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将无法通过。
三、办理情况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农民自建小屋(农具房)的建议,按现行规定允许建设附属用房,但占地面积须包含在合法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内,不能超占。再次感谢您对我局住建工作的支持。
分管领导:祝群
联系人:周洁鑫
联系电话:63700600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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