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3-68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8-03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68-2023-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3件文件部分条款的修改解读
日期:
2023-08-03 08:5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现就《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3件文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部分条款的修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三项制度进行修改?

“三项制度”自颁布施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规范了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三项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上位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已被废止或不再适用。此外,《行政处罚法》《广告法》也进行了修订。因此,“三项制度”的上位法已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确制定依据,修改相关制度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是机构改革不断深化落实。重新组建的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整合了原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食药局的职责,以及部分区物价局、商务委的行政处罚职责修改纳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项制度”。在此基础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了新的“三定方案”,确立了新的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因此,“三项制度”中的部分权责主体的职责和名称已与实际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

三是行政执法实际切实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最新要求,同时对标对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具体指标,“三项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如《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中未规定不予公开的法制审核制度,而实践中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已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程序。又如对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不同的上位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示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便于执法操作。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修改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杭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三、《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条增加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求,并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细化了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临安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报法制科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不予公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等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临安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三)缩短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限

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将行政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限由原来的二十个工作日,缩减为七个工作日。并在第十二条统一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方式,增加一款规定,信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四)调整了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公示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各类行政检查结果信息的公示主体作了明确;同时根据执法实际,对公示平台的范围给予了各公示主体自由裁量权,如可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相应的公示;此外还调整了部分表述。

(五)增加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增加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内部行政处罚案卷、系统等,停止对外公示。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整合了已公开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变化后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或通过原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检查结果改变决定。

(七)其他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根据机构整合的实际,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同时修改完善了部分表述。

四、《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管理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在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综合执法队等执法机构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设备的管理,制定执法设备管理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管理制度。在第八条规定,询问室、听证室、调解室应当单独设置,配备适合音像记录的执法设施、设备,建立执法场所管理制度。

(二)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行为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执法实践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求,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在询问室、听证室、调解室开展询问、听证、调解等行政执法的;(二)开展网络抽样检验的;(三)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三)其他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将第十一条中的“二日”修改为“二个工作日”;根据机构整合的实际,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

五、《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将“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二是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三是修改附件《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综合各办案机构办理的5万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由其法制审查处审核,将行政裁决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其中知识产权办理的专利调解由知识产权审核。

六、“三项制度”修改内容自何时开始施行?

“三项制度”修改的内容自202381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联系方式:0571-8954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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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3件文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部分条款的修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三项制度进行修改?

“三项制度”自颁布施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规范了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三项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上位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已被废止或不再适用。此外,《行政处罚法》《广告法》也进行了修订。因此,“三项制度”的上位法已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重新明确制定依据,修改相关制度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是机构改革不断深化落实。重新组建的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整合了原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食药局的职责,以及部分区物价局、商务委的行政处罚职责修改纳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项制度”。在此基础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了新的“三定方案”,确立了新的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因此,“三项制度”中的部分权责主体的职责和名称已与实际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

三是行政执法实际切实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最新要求,同时对标对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具体指标,“三项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如《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中未规定不予公开的法制审核制度,而实践中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已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程序。又如对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不同的上位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示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便于执法操作。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修改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杭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三、《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条增加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求,并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细化了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临安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报法制科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不予公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等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临安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三)缩短了行政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限

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将行政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限由原来的二十个工作日,缩减为七个工作日。并在第十二条统一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方式,增加一款规定,信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四)调整了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公示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各类行政检查结果信息的公示主体作了明确;同时根据执法实际,对公示平台的范围给予了各公示主体自由裁量权,如可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相应的公示;此外还调整了部分表述。

(五)增加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增加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内部行政处罚案卷、系统等,停止对外公示。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整合了已公开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变化后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或通过原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检查结果改变决定。

(七)其他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根据机构整合的实际,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同时修改完善了部分表述。

四、《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管理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在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综合执法队等执法机构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设备的管理,制定执法设备管理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管理制度。在第八条规定,询问室、听证室、调解室应当单独设置,配备适合音像记录的执法设施、设备,建立执法场所管理制度。

(二)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行为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执法实践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求,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在询问室、听证室、调解室开展询问、听证、调解等行政执法的;(二)开展网络抽样检验的;(三)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三)其他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将第十一条中的“二日”修改为“二个工作日”;根据机构整合的实际,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

五、《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将“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二是调整了部分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名称;三是修改附件《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综合各办案机构办理的5万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由其法制审查处审核,将行政裁决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其中知识产权办理的专利调解由知识产权审核。

六、“三项制度”修改内容自何时开始施行?

“三项制度”修改的内容自202381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联系方式:0571-8954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