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23-6876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文字号 临信建办〔2023〕1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9-06 15:28
来源: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部门,省市各驻临机构:

《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95

 

 

 

 

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发挥专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环节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办〔2022〕38号)、《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指南》(临信建办〔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况。

(二)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专业要求(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具有信息化领域中级(含)以上职称;

2.具有信息化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且有3年(含)以上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5年(含)以上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的首席数据官或数字专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征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征集专家。

(二)申请。申请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需填写《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单位推荐的填写《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推荐表》(附件2),签署推荐单位意见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审核。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名反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反映人。

(四)入库。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七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进行验收、咨询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

(三)获得参加专家使用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对项目验收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委托他人验收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验收、咨询等活动;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验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相关文件及其他内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项目验收、咨询的情况外传;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打人情分;

(四)及时报送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五)参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九条  项目的验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条  专家抽取过程。

(一)专家使用单位通过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的验收专家库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二)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无法取得联系或回复不能参加验收的,应继续在专家库中抽取确认,直至抽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三)项目正式验收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验收的项目名称、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一条  个别专家因正当理由临时请假缺席的,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定向邀请专家库的其它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属于下列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被验收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36个月内与被验收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三)与被验收单位及验收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验收活动不超过15次。

第五章 专家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浙江省政府采购验收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即“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验收活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予支付验收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验收时间,专家故意拖延验收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专家管理评价

第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开展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如有变动情况由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更新。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验收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专家管理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知专家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移出专家库。

(一)参加验收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验收的;

(二)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导致验收结果显失公平的;

(三)不按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的,或者不作出书面明确验收意见的;

(四)对验收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的;

(五)无理由不出席验收并未请假,以及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可取消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公示: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年度两次缺席参加验收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专家开展工作进行监管。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相关纪律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专家资格,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家的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得擅自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类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申请表

    2.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推荐表

    3.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附件及原文: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信建办〔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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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95

 

 

 

 

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发挥专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环节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办〔2022〕38号)、《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指南》(临信建办〔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况。

(二)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专业要求(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具有信息化领域中级(含)以上职称;

2.具有信息化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且有3年(含)以上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5年(含)以上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的首席数据官或数字专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征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征集专家。

(二)申请。申请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需填写《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单位推荐的填写《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推荐表》(附件2),签署推荐单位意见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审核。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实名反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反映人。

(四)入库。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七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进行验收、咨询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

(三)获得参加专家使用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对项目验收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委托他人验收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验收、咨询等活动;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验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相关文件及其他内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项目验收、咨询的情况外传;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打人情分;

(四)及时报送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五)参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九条  项目的验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条  专家抽取过程。

(一)专家使用单位通过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的验收专家库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二)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无法取得联系或回复不能参加验收的,应继续在专家库中抽取确认,直至抽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三)项目正式验收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验收的项目名称、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一条  个别专家因正当理由临时请假缺席的,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定向邀请专家库的其它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属于下列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被验收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36个月内与被验收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三)与被验收单位及验收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验收活动不超过15次。

第五章 专家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参考《浙江省政府采购验收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即“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验收活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予支付验收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验收时间,专家故意拖延验收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专家管理评价

第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开展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如有变动情况由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更新。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验收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专家管理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知专家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移出专家库。

(一)参加验收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验收的;

(二)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导致验收结果显失公平的;

(三)不按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的,或者不作出书面明确验收意见的;

(四)对验收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的;

(五)无理由不出席验收并未请假,以及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可取消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公示: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年度两次缺席参加验收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专家开展工作进行监管。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相关纪律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专家资格,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家的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得擅自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类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申请表

    2.州市临安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专家推荐表

    3.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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