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4-73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10-3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4〕109号关于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日期:
2024-10-30 16:25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工程

建设地点

拟建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工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起始坐标点为东经119°22′47.15″,北纬30°4′25.59″,终点坐标点东经119°23′25.47″,北纬30°0′40.09″)。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万马路269号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汪某某

联系电话:057********01

授权经办人姓名: 芮某

联系电话: 1*******4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3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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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10-30
临水许准〔2024〕109号关于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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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工程

建设地点

拟建浙江杭州临安潜川镇中核4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工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起始坐标点为东经119°22′47.15″,北纬30°4′25.59″,终点坐标点东经119°23′25.47″,北纬30°0′40.09″)。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万马路269号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汪某某

联系电话:057********01

授权经办人姓名: 芮某

联系电话: 1*******4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3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